问答题2002年11月,某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家庭财产保险及附加盗窃险,保险金额为2万元,保险期限1年。出于疏忽,某甲忘了告诉丈夫某乙。2003年5月,某乙单位为每名职工都在该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家庭财产保险及附加盗窃险,每人的保险金额也是2万元,期限也是一年。同年9月,某甲家中失火,烧毁了部分家具,某乙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经现场勘查后,保险公司认定某甲损失财产价值2万元。这时,某甲和某乙各拿出一张保险单来,要求保险公司就每份保单分别理赔,即共赔付4万元,因为两张保单都是缴纳了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则认为某甲和某乙就同一保险标的重复投保,且某乙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造成保险合同无效,遂拒绝履行理赔义务。本案中两份保险合同是否真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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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问答题

2002年4月10日,张某作为投保人,以妻子陈某为被保险人,通过某保险公司代理人卢某,向该公司申请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填写了人寿保险投保单一份,该投保单并附有其适用的《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98版,利差返还型)》。该条款就保险合同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均作了说明.保险合同中有这样一条免责条款:“复效后的180天以内,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保险人免责”。保险合同还约定保险费缴纳的宽展期为一个月。签约时,为他办理业务的业务员恰逢心情不好没怎么说话,也未要求陈某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同月20日,投保人张某交纳了第一期保费,2003年4月,张某以该公司保险代理人未上门收取保费为由而未缴纳第二期保费。2003年8月,张某申请复效,保险公司经审查后同意,但也未要求陈某参加体检,故张某为其办理了复效交费手续,保险公司又收取了投保人张某第二期保费,并加收因张某迟延缴费的利息。保险公司出具的该保险费收款收据载明生效日期为2002年4月20日。2003年10月,陈某自感不适,经医院检查发现患有左乳腺癌,于同年10月30日对陈某实施了左乳癌根治术。张某于2003年11月上旬书面要求保险公司按约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以陈某未参加体检,保险合同无效以及患病是在复效后的180天内,按双方约定的免责事由为由而拒付保险金。张某遂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该保险合同所应适用的《重大疾病终身保险(98版,利差返还型)条款》的免责条款中的“180天”限制应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