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之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
(1)对要约人的拘束力:不可随意撤销.变更要约; (2)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获得承诺的资格,即承诺适格.
最新试题
简述体系解释原则?
简述合同解释的概念和原则?
简述恶意磋商?
简述必备条款和非必备条款?
简述完全债权与不完全债权的异同?
简述承诺的撤回?
合同的生效
简述要约的失效?
简述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
简述合同权力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