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邮政总局应当向张某支付报酬
B、邮政总局无需经过张某的同意,因为这是执行公务范围内的合理使用
C、邮政总局应当取得国家美术馆的同意
D、邮政总局应当向张某支付报酬并取得其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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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核准注册日
B、申请日
C、批准日
D、受理日
A、发表
B、公开
C、创作
D、主管机关的审核与授权
A、无需经过乙的同意,只需将转让费适当分配给乙即可转让
B、只要乙不明确反对就可以转让
C、需经过乙的同意即可转让
D、需要得到乙的同意方可转让
A、证明商标
B、服务商标
C、销售商标
D、制造商标
A、专利权的国家计划许可
B、专利权的穷竭
C、专利权的强制许可
D、专利权的限制
A、对这两幅摄影作品都享有著作权
B、只有一人对其摄影作品享有著作权
C、对其各自的摄影作品都享有著作权
D、对其各自摄影作品都不享有著作权
A.该厂可以分别将该商标转让给不同的酒类制造商
B.该厂可以只转让其在白酒上的该商标,保留在其他酒上的该商标
C.该厂应当将其在各种酒上的该商标均一同转让
D.该厂不得转让该商标
最新试题
假冒注册商标罪中的“使用”是指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或者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行为。()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自诉案件,对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的证据,在提起自诉时能够提供有关线索,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调取。()
被告人张某、朱某系江苏海安人,两人系夫妻,张某原为案涉专利权人陆某经营的南通恒维化工厂业务人员,后因故离开该公司。2007年9月25日,张某注册成立海安县江源机电公司,生产、销售锅炉清灰剂。2011年,江源机电公司因未接受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2008年始,为增加销售量,张某利用从南通恒维化工厂获取的产品宣传册,委托复印社以南通恒维化工厂的宣传册为蓝本,仅修改了发明专利号的字体、颜色、大小、布局,并将专利证书印刷在宣传册上(专利权人和部分发明人作了更改,其他著录项目信息不变),印刷了江源机电公司宣传册2000本。张某还委托当地一网络公司为其制作江源机电公司网页。宣传册封面及互联网网页中载有的发明专利号与陆某于1997年4月7日申请的尚处有效期间的炉窑添加剂发明专利号完全相同。张某在销售锅炉清灰剂过程中,在销售合同中写明销售的锅炉清灰剂是受专利保护的,专利号与陆某的炉窑添加剂发明专利号完全相同。朱某协助其销售,以发放宣传册及通过互联网向客户宣传推介产品。2012年1月至2013年6月期间,张、朱二人共销售锅炉清灰剂65吨,销售金额共计491750元。上述案件中哪些行为属于假冒专利罪的假冒他人专利行为?()
对于互联网环境下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应积极探索、创新取证模式,譬如通过公证、制作检查笔录、恢复破坏程序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与固定。()
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生产、制造侵权产品的主要原材料、辅助材料、半成品、包装材料、机械设备、标签标识、生产技术、配方等帮助,或者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代收费、费用结算等服务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知识产权犯罪主体为自然人和单位。()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可以由被害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客观方面不要求以营利为目的。()
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公安机关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上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2016年2月起,被告人周某某租赁外省某丝绵厂厂房,雇佣人员生产假冒“恒源祥”“富安娜”等注册商标且属伪劣产品的蚕丝被,并对外销售牟利。被告人周某某作为工厂经营负责人,具体负责联络购入生产所用原材料及联系销售产品,其妻张某甲、妻妹张某乙、其连襟沈某分别负责生产管理、采购原材料及打包装运侵权产品等环节。2018年8月至10月,周某某通过上述制假工厂生产、销售各类假冒“恒源祥”“富安娜”注册商标的蚕丝被3012条,销售金额逾十八万元,获利十万余元。公安人员查获待销售的假冒“恒源祥”“富安娜”注册商标蚕丝被2000条,价值十二万元,以及大量假冒伪造的“恒源祥”“富安娜”商标标识、合格证、外包装手提袋等。本案件下列情形哪些属于情节严重的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