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10月,甲市郊区奶牛场在乙市与乙市饲料公司签订一份易货公司。甲市郊区奶牛场以1:1比例用玉米子兑换饲料公司的胡麻饼作牛饲料,双方货物均不得有霉变、搀假。双方还约定,饲料公司送货到奶牛场仓库,同时运回等量的玉米子。如甲市奶牛场无玉米子则由担保人丙市乳制品厂按每公斤3元给付货款。合同签订后,乙市饲料公司自10月10日至11月20日送胡麻饼50吨。甲市奶牛场用25%胡麻饼配料喂奶牛后,牛群出现中毒现象。虽经全场兽医及工作人员全力抢救,病情和中毒范围得到控制,但仍有部分奶牛和牛犊死亡。奶牛场会同动物检疫站、市卫生防疫站及公证部门和乙市饲料公司负责人,对死牛剖检和取样,最后确认中毒原因为胡麻饼中搀杂菜子饼,由于菜子饼中含异硫氰酸脂高于允许量3倍,致牛死亡。经核算,由于牛群中毒,给奶牛场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1990年12月,乙市饲料公司到甲市奶牛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运回对方未交付的20吨玉米子,但甲方奶牛场坚决拒绝交货,同时提出要求饲料公司赔偿因牛群中毒造成的经济。退回未使用的40多吨胡麻饼。乙市饲料公司以胡麻饼搀有菜子饼属正常比例范围,不同意赔偿。1991年1月5日,甲市奶牛场在本市郊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委托常虹律师为诉讼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注明为“全权代理”。同年1月10日,乙市饼料公司在不知奶牛场已起诉的情况
下在乙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以甲市奶牛场违约为由也提起诉讼。铁西区人民法院收案后,认为本案无管辖权,便将案件移送甲市中级人民法院。甲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争议额未达到中级人民法院收案标准为由,将案件交给本市郊区人民法院审理。郊区人民法院发现此案与奶牛场起诉的案件基于同一事实,当事人也相同,便裁定驳回乙市饲料公司的起诉。饲料公司答辩时提出反诉,认为奶牛场违约。甲市郊区人民法院将奶牛场列为原告、将乙市饲料公司列为被告,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饲料公司赔偿经济损失,退回剩余胡麻饼给饲料公司;被告同时撤回反诉原告违约的请求。承办该案的审判员张军在双方就协议主要条款订立并签字后,要求双方在空白的送达回执上签字,并言明:法院随后制作的调解书内容与协议一致,待调解书起草打印后马上送达给双方。原告委托代理人常虹及被告法人代表表示同意,并把送达日期填写为调解当日。3日后,当原告法人代表收到调解书时,认为调解书中有关事实认定有错误,便到法院找审判员张军,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并要求重新开庭审理,不同意再调解。张军告诉原告法人代表,如对调解书有意见可以申诉,原告法人代表表示,事已至此,只好收下调解书,不再申诉。
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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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原告增加诉讼请求的
B.被告提出反诉的
C.其它法院移送来的同一原告、被告的
D.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
A.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口头起诉
B.如为被告,可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出答辩状
C.有权申请不公开审理案件
D.有权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回避申请
A.等待当事人是否上诉,当事人在上诉期内均不上诉的。一审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B.立即作出补充裁定,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
C.当事人在上诉期内上诉的,一审法院可以提出原判决有错误的意见,报送二审法院
D.当事人在上诉期内上诉的,一审法院即将案卷材料报送二审法院,而不应对一审判决作出任何意见表示
A.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
B.开庭审理完6个月内审结
C.遇有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3个月
D.遇有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6个月
A.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不予受理
B.人民法院对于已受理的案件,认为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而驳回起诉
C.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后,认定原告的民事请求不成立而驳回起诉
D.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了应当中止或终结诉讼的情况,人民法院欲中止或终结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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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向A区法院申请执行乙公司拖欠的货款100万元。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乙公司用一座仓库抵债并为甲公司办理仓库过户手续,协议达成后,乙公司将仓库交付甲公司使用但不办理过户手续。关于本案的下列表述,哪些是不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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