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1996年3月曹某在某县崇文街开了一家钟表电器修理店,专修各类钟表、家电,自开业后生意一直不错。1996年9月崇文街税务所与当地工商部门联合对曹某的营业状况进行调查,根据其营业收益,将曹某的纳税额从250元调至350元。曹认为定税太高。拒绝纳税达13个月之久。在此其间,税务所曾向曹某发《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另曹某限期缴纳滞纳金计2666.5元,曹某不仅不予理睬,还另建了一个修理钟表记帐单,以逃避纳税。问:曹某对税务所向其发放《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的行为是否享有原告资格,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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