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项选择题出版者、制作者对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承担举证责任,这在民事诉讼领域属于()的证据分担规则。

A.谁主张,谁举证
B.由当事人举证
C.举证责任倒置
D.由人民法院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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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项选择题出版者、制作者对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承担()责任。

A.侵权
B.违法
C.犯罪
D.举证

2.单项选择题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民事责任的是()。

A.停止侵害
B.消除影响
C.赔礼道歉
D.罚款

3.单项选择题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属于()。

A.侵权行为
B.违法行为
C.犯罪行为
D.合法行为

4.单项选择题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属于()。

A.侵权行为
B.违法行为
C.犯罪行为
D.合法行为

5.单项选择题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属于()。

A.侵权行为
B.违法行为
C.犯罪行为
D.合法行为

6.单项选择题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录制其表演的,属于()。

A.侵权行为
B.违法行为
C.犯罪行为
D.合法行为

7.单项选择题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属于()。

A.侵权行为
B.违法行为
C.犯罪行为
D.合法行为

8.单项选择题剽窃他人作品的,属于()。

A.侵权行为
B.违法行为
C.犯罪行为
D.合法行为

9.单项选择题作品是否发表与享有著作权之间()关系。

A.有
B.无
C.视具体情况而定
D.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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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公安机关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上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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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起,被告人周某某租赁外省某丝绵厂厂房,雇佣人员生产假冒“恒源祥”“富安娜”等注册商标且属伪劣产品的蚕丝被,并对外销售牟利。被告人周某某作为工厂经营负责人,具体负责联络购入生产所用原材料及联系销售产品,其妻张某甲、妻妹张某乙、其连襟沈某分别负责生产管理、采购原材料及打包装运侵权产品等环节。2018年8月至10月,周某某通过上述制假工厂生产、销售各类假冒“恒源祥”“富安娜”注册商标的蚕丝被3012条,销售金额逾十八万元,获利十万余元。公安人员查获待销售的假冒“恒源祥”“富安娜”注册商标蚕丝被2000条,价值十二万元,以及大量假冒伪造的“恒源祥”“富安娜”商标标识、合格证、外包装手提袋等。本案件下列情形哪些属于情节严重的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

题型:多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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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自诉案件,对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的证据,在提起自诉时能够提供有关线索,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调取。()

题型:判断题

被告人张某、朱某系江苏海安人,两人系夫妻,张某原为案涉专利权人陆某经营的南通恒维化工厂业务人员,后因故离开该公司。2007年9月25日,张某注册成立海安县江源机电公司,生产、销售锅炉清灰剂。2011年,江源机电公司因未接受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2008年始,为增加销售量,张某利用从南通恒维化工厂获取的产品宣传册,委托复印社以南通恒维化工厂的宣传册为蓝本,仅修改了发明专利号的字体、颜色、大小、布局,并将专利证书印刷在宣传册上(专利权人和部分发明人作了更改,其他著录项目信息不变),印刷了江源机电公司宣传册2000本。张某还委托当地一网络公司为其制作江源机电公司网页。宣传册封面及互联网网页中载有的发明专利号与陆某于1997年4月7日申请的尚处有效期间的炉窑添加剂发明专利号完全相同。张某在销售锅炉清灰剂过程中,在销售合同中写明销售的锅炉清灰剂是受专利保护的,专利号与陆某的炉窑添加剂发明专利号完全相同。朱某协助其销售,以发放宣传册及通过互联网向客户宣传推介产品。2012年1月至2013年6月期间,张、朱二人共销售锅炉清灰剂65吨,销售金额共计491750元。上述案件中哪些行为属于假冒专利罪的假冒他人专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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