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总行私人银行事业部
B.总行资产监控部
C.同级资产监控部门
D.总行资产托管部
E.总行法律合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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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投资类产品是否用于约定的投资标的
B.于融资类产品是否划付至约定融资主体企业
C.第三方项目资金监管机构是否履行了资金监管职责
D.产品是否落实产品估值、赎回、止损等管理措施
E.以上都是
A.成本可算
B.风险可控
C.收益可估计
D.信息充分披露
E.投资渠道广泛
A.真实性
B.盈利性
C.有效性
D.合法性
E.安全性
A.短期
B.长期
C.超短期
D.低收益
E.高收益
A.产品的募集期
B.产品的收益率
C.产品的起始期
D.产品结束时的清算期
E.产品的持续期
A.资金募集
B.投资过程
C.各类标的资产的明细
D.到期清算
E.资产池的收益情况
A.收益承诺
B.项目选择
C.尽职调查
D.投资决策
E.后续管理
A.信托贷款
B.受让信贷
C.附加回购的投资
D.票据资产
E.股票质押融资
A.新能源
B.新材料
C.节能环保
D.生物医药
E.信息网络
A.资金保管
B.产品设计
C.项目筛选
D.投资决策及实施
E.信用评级
最新试题
对于私人银行推介产品,经定期监测检查发现并确认产品存在本金或收益损失可能的,可不经预警程序直接纳入关注类名单管理。
在私人银行推介产品的运营监控管理中,涉及的资金监控事项如需要总行运营管理部协调处理的,可直接向总行运营部进行协调沟通。
根据代销业务的规定,代销产品或行为涉及两个及以上一级分支机构的,应由总行与被代理机构总部统一签订协议接受委托。
信托公司信托赔偿准备金低于银信合作信托贷款余额的5%的,信托公司不得分红。
信托公司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实行余额比例管理。
商业银行可以发行无充分信息披露的理财产品。
商业银行不得发行和销售无真实投资、无测算依据的理财产品。
银行只需对理财产品进行事前和事中的持续性披露,无需进行事后披露。
在私人银行推介产品运营情况的检查中,应综合包括走访记录、媒体报道、监管部门通报等信息。
商业银行在披露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时,应当载明各类投资资产的具体种类和比例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