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8月2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公司提供6台德国产接触器,价款总额为10万元,乙公司预付货款2万元,其余款项在收到货物后15日内付清;合同生效后30日内交付货物,甲公司负责运输,但双方对运输费用的承担没有约定。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于8月25日支付货款2万元。甲公司分别于9月2日、3日、6日通过中国铁路小件货物快运先后向乙公司发运3台、2台、1台接触器。9月15日,乙公司致电甲公司,只接到5台接触器,且其中9月3日发运的2台接触器相关技术指标不符合要求,根本无法使用。经查,甲公司于9月6日发运的1台接触器因遇不可抗力在运输途中灭失。如果甲公司和乙公司就通过中国铁路小件货物快运发货产生的费用无法达成补充协议,也无法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该费用?简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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