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家用电器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居民企业),2017年度相关经营业务如下:
(1)销售产品取得不含税销售额8000万元,债券利息收入240万元(其中国债利息收入30万元);应扣除的销售成本5100万元,缴纳增值税60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60万元。
(2)发生销售费用1000万元,其中广告费用和业务宣传费用800万元;发生财务费用200万元,其中支付向其他企业(非关联企业)借款2000万元一年的利息160万元(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5%);发生管理费用1100万元,其中用于新产品、新工艺研制而实际支出的研究开发费用400万元。
(3)2015年度、2016年度经税务机关确认的亏损额分别为70万元和40万元。
(4)2017年在A、B两国分别设立了三个全资子公司,其中在A国设立了甲、乙两个公司,在B国设立了丙公司。甲公司应纳税所得额折合人民币781万元,乙公司应纳税所得额折合人民币一213万元,丙公司应纳税所得额折合人民币355万元。甲公司在A国按30%的所得税税率缴纳了所得税;丙公司在B国按24%的税率缴纳了所得税。假设甲、丙公司税后利润当年全部汇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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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业务招待费支出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专用设备投入使用当年应计提的折旧费用。
计算该企业全年应缴纳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计算从A国分回的境外所得应予抵免的税额。
计算2017年境内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2017年境内、外所得的应纳所得税额。
计算向民政部门捐赠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业务招待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某居民企业是设在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企业,在境外A、B两国分别设有分支机构,2015年和2016年发生以下经济事项:(1)2015年境内所得500万元,在A国的分支机构取得生产经营所得120万元,A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40%;在A国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30万元,A国预提所得税税率20%;从B国分支机构分回利润40万元,已在B国纳税12万元。(2)2016年境内所得650万元,从A国分回股息红利32万元(已在A国缴纳20%的预提所得税),B国分支机构当年出现经营亏损25万元。要求:分别计算2015年和2016年该企业汇总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计算财政补助资金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