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服装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度取得销售收入40000万元、投资收益1000万元,发生销售成本28900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1800万元、管理费用3500万元、销售费用4200万元、财务费用1300万元。营业外支出200万元。企业自行计算实现年度利润总额1100万元。
2016年初聘请某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核,发现以下问题:
(1)收入、成本中包含转让旧办公楼合同记载的收入1300万元、成本700万元(其中土地价款200万元),但未缴纳转让环节的相关税费。经评估机构评估该办公楼的重置成本为1600万元,成新度折扣率5成。
(2)8月中旬购买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属于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范围)一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36万元、进项税额6.12万元,当月投入使用,企业将其费用一次性计入了成本扣除。
(3)接受非股东单位捐赠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30万元、进项税额5.1万元,直接记入了“资本公积”账户核算。
(4)管理费用中含业务招待费用130万元。
(5)成本、费用中含实发工资总额1200万元、职工福利费180万元、职工工会经费28万元、职工教育经费40万元。
(6)投资收益中含转让国债收益85万元,该国债购入面值72万元,发行期限3年,年利率5%,转让时持有天数为700天。
(7)营业外支出中合通过当地环保部门向环保设施建设捐款180万元并取得合法票据。
(其他相关资料:假设税法规定安全专用设备折旧年限为10年,不考虑残值;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7%;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税率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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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专用设备投入使用当年应计提的折旧费用。
计算该企业2017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计算该企业可弥补被合并股份公司的亏损限额。
计算该企业2015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计算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该企业全年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印花税。
计算从B国分回的境外所得应予抵免的税额。
某居民企业是设在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企业,在境外A、B两国分别设有分支机构,2015年和2016年发生以下经济事项:(1)2015年境内所得500万元,在A国的分支机构取得生产经营所得120万元,A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40%;在A国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30万元,A国预提所得税税率20%;从B国分支机构分回利润40万元,已在B国纳税12万元。(2)2016年境内所得650万元,从A国分回股息红利32万元(已在A国缴纳20%的预提所得税),B国分支机构当年出现经营亏损25万元。要求:分别计算2015年和2016年该企业汇总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计算转让国债应凋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业务招待费支出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