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董玲(1978年9月出生),自1995年3月始在高福纺织有限公司做临时工,由于深受经理的信任,后被安排至仓库轮值。1995年7月至11月间,董玲多次将仓库内的高级色纱窃出,交给表兄何任藏匿,商量若有合适的机会就将它们卖出去。董前后所盗色纱总价值1万余元。12月初,董的行为被公司发现,在经理的追逼下,董交出了所盗的色纱。该公司念其年纪不大,也已将所有色纱退还,故不再对其追究,只于12月6日作出开除董的决定。董认为自己老老实实退赃,没有对公司造成损失,反而遭到开除,心中不服,便继续在公司滞留住宿。12月11日下午,被公司经理发现后,又遭到训斥和驱赶,董怀恨在心,欲行报复。12月13日凌晨约3点40分,董玲离开留宿的四楼4B3宿舍时,拿了一盒火柴,走到四楼仓库的货梯边,乘四周无人之际,划着一根火柴,点燃了堆放在仓库西南角的一小堆腈纶纱,便转身离开了现场。结果酿成大火,烧毁了四楼仓库内所有货物和仓库北部用木板违章隔成的女工宿舍,燃烧时放出了大量的毒气,致使61名公司员工被大火烧死、毒死和熏死,15名女工受伤,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董玲作案后,坐长途汽车回到家中,当她知道事件的后果后,愈相愈怕,向自已的父母哭诉,希望父母为其隐瞒,因为当晚没有任何人看到她在工厂中的行动。她的父母感到事件严重,劝说她向政府自首,并待她镇定后陪同她到公安机关自首。董在公安机关交代了事件的全部过程。公安机关经过侦查,主要收集到如下证据: (1)公司职员张某与李某证实,12月11日,公司经理训斥与驱赶董的事实; (2)公司女工林某称,董曾两次对她谈及要设法向公司报复; (3)女工吴某与陈某证明,董于12月12日晚6点至8点多,逗留在4B2宿舍; (4)女工郑某证明,13日凌晨3点多,董在女工宿舍洗脸,向其打听时间,郑告知其当时是3点15分; (5)消防部门推断,发火时间是13日凌晨4点; (6)保安员赵某证明,他第一个跑入现场,当时是4点零5分,他看到四楼仓库窗口冒烟; (7)消防部门的鉴定书确定,点火点在仓库的西南角,起火原因是明火,即排除电线起火、静电起火、烟头起火、自燃等原因; (8)董玲家邻居王某等7人证言表明,董玲在13日回到家中后,对自己如何逃离火灾现场的说法前后不一; (9)董玲在公安机关的多供述,表述基本一致。
1991年5月28日下午6时,在某市郊区的麦田里发现一具无名女尸。尸体呈卧状,下身裸露,赤足。尸体前腹部有少量泥土覆盖。距尸体15米远的一块石板上有血迹,血迹距地面36厘米,呈喷溅状,两条血痕下流,上面附着数根毛发。尸体头部额顶有两个椭圆形孔,两眼眶上方均有骨折。颈部缠一条线带,绕颈两周。在喉前方打结(经辩认此线带系死者腰带)。另距现场附近留有两行飞鸽牌自行车胎痕。鉴定结论为他杀。经查,死者名叫严某,13岁,某市职工小学三年级学生,5月25日下午外出未归。经过进一步侦查,又收集到如下证据: 1.铁路职工刘某,过去有过犯罪行为,严某遇害那天,刘某公休。刘某在证明当天下午活动时,支支吾吾,表现反常,先说是在修自行车,后又说是看电影,经查都不是事实。 2.发案当天晚上,刘某推车回家后,他母亲问他为什么回来这么晚,外面都下雨了。他说:“出事了,撞死了个小女孩,不知死活,下场大雨就好了。” 3.严某死后,其亲属接到两封信,内称:“亲爱的父亲,对不起您,夺取了您女儿的生命。这是为了工作(破坏共匪的治安)。将来光复大陆,必有重谢。”经查,此信为刘某所写。 4.刘某于5月26日凌晨,自己洗了衣服并把衣褂染成黑色,其妻说刘某过去从未洗过衣服。 5.案发后第二天,刘某买了两条新飞鸽牌自行车外胎,上面的花纹已被人用挫挫过,痕迹明显。并在刘某家搜出木挫一把,经鉴定与旧外胎的挫痕一致。 6.搜查出刘某用过的小铁榔头一把,上面有血指纹一枚,经鉴定为刘某所留。又将榔头与严某额顶两个椭圆形小孔进行鉴定,认定为该榔头所致。 7.其母证明,发案后的第二天,刘某让其母将家里所有的信纸、信封、复写纸等烧掉。 8.刘某被拘捕之后,拒不承认杀害了严某,只说特务杀了小孩,让他给死者家属写信,否则便杀死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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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负有不可推卸的证明责任。
搜查具有双重的证据收集功能。
搜查是主要在刑事案件中使用的证据收集措施和方法。
在我国民事证据交换应由书记员或者()助理主持更为适宜。
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它们是证据的本质属性。
证明对象都需要当事人举证证明。
间接证据的作用在于,一经查实,就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依据。
证据学的研究对象存在广义和狭义之分。
证人的特权规则即拒绝作证权。
在证据的收集中,要努力寻找、发现并尽可能地获得传来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