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甲公司持有一张由乙公司出票、经丙公司背书转让获得的银行承兑汇票。在该汇票到期后,甲公司向承兑银行提示付款时遭到拒绝,承兑银行拒付的理由是:该汇票上银行的签章是伪造的,该银行并未承兑过这张汇票。甲公司于是向丙、乙公司进行追索,丙公司声称该汇票是乙公司某业务员给付的,并经乙公司背书转让取得,伪造签章的责任应由乙公司承担,与其无关。乙公司则答复说,该汇票出票及背书转让都是其一业务员伪造公司签章所为,应由司法机关追究该业务员的责任,与乙公司无关。经公安机关调查,发现乙公司公章使用管理混乱,才给其业务员以可乘之机伪造签章。乙公司和其业务员分别要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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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问答题

中国A公司与某外国B公司与1997年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由B公司向A公司出售一批原材料,贷款通过信用证方式支付。合同签订之后,A公司根据合同规定,申请当地银行(即开证行)向B公司开出一份不可撤消的即期信用证。该信用证关于货物(即上述所指原材料)品质的条款指明:“货物品质以A公司和B公司**年签订的第**号合同关于货物品质的条款为准”。信用证还指明,该信用证适用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T公司收到信用证之后,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将货物装运,然后向当地银行提交了信用证规定的全套单据,以便获得银行支付的货款。T公司所在地银行按信用证规定,将单据寄交我国开证行。由于信用证规定的货物品质涉及到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开证行即通知A公司审查全套单据是否符合要求。
根据买卖合同的规定,对货物品质要求的关键部分是货物的标准水分为5%,最高不得超过8%,且水分超过5%时,每超过1%应下调货物单价1%。A公司经仔细审查全套单据后,发现其中的商业发票存在问题,即商业发票注明货物的水分为5%,这与货物品质检验证书注明货物的水分为8%不符。鉴于这种情况,A公司通知开证行暂不付汇,并请开证行将暂不付汇的原因通过对方银行转告B公司。同时,A公司又与B公司直接联系,说明按合同规定,货物由于起水分超标3%,因而应降价3%。其后不久,B公司请当地银行想开证行转达其反驳意见,同时也向A公司发出传真,要求起立即按原价支付货款。

开证行是否应将信用证付款金额下降3%(通过对方银行)支付给受益人B公司?其依据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