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可以接受该信用证,并按合同要求发货
B.1/3正本提单直交申请人意味着相关银行无法控制物权,接受这样的信用证应该事先评估风险
C.信用证凭着交来不完整的一套提单和其他单据即可使用其金额,其余一份正本提单必须在信用证以外处理,不符合UCP600的规定
D.该信用证遭到拒付的风险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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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不能接受,因为买方(申请人)将因此而多缴保险费
B.有可能被拒付,受益人应该完全尊重信用证的要求行事,而不必“狗拿耗子,多管闲事”
C.肯定可以接受,因为买方(申请人)将因此而受益
D.可以接受,因为买方(申请人)并不因此而需要支付额外的费用
I行开立了不可撤销跟单议付信用证,通过A行(议付行)通知受益人,信用证规定:采用空运,不迟于2007年7月5日发运,信用证到期日为2007年7月21日。受益人于7月15日向A行提交信用证下的单据,其中空运运单中有如下注明:
(1)空运,
(2)航空运单出单日期是2007年6月20日,
(3)航空运单用一个特定批注表示发运日期是2007年7月5日,航班号是127。A行收到单据,认为单证不符,拒绝接受单据。()
A.A行的做法是正确的,空运单载明的出单日期是6月20日,根据UCP600的有关规定,必须在装运日后21天之内交单,即必须于7月11日或之前交单,受益人7月15日交单,构成延迟交单
B.A行的做法是错误的,航空运单的出具日期不是装运日期。空运单据是在装运日后21天内提交给议付行的,不构成延迟交单
C.A行的做法是错误的,虽然航空运单的出具日期是6月20日,但有一个特定的批注显示实际装运日期是7月5日,单据是在允许的时间内提交的,不构成延迟交单
D.A行的做法是正确的,所有空运单据的出单日期就是实际装运日期,因此6月20日是实际装运日期,受益人的行为构成了延迟交单
A.不能接受,标有“运费已付”的提单与FOB术语的内容不符
B.不能接受,FOB下应该由买方支付运费
C.可以接受,卖方替买方付费,相当于买方受益了,申请人应该乐于接受
D.可以接受,银行必须尊重的是信用证条款,而不是去研究原始合约及《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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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国际结算的含义及分类。
简述信用证项下的契约安排。
为什么跟单信用证要贯彻独立和分离的原则?
指出下列哪些属于出口类保函()
国内可以接受兑付的国际信用卡有()
汇票的第一背书人是汇票的收款人。
议付行、付款行、承兑行付款后对出口商或出口地银行拥有追索权。
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中,若进口商提货后发现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可以向开证行、出口商、轮船公司或保险公司索赔。
可转让信用证上有“可转让”字样,所以第一张信用证的开证行要对原证和转让之后的信用证同时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
信用证业务中,受益人必须提交全套、正本、清洁、已装船的提单给银行,否则,银行将拒付该套单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