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

赵组织钱、孙、李、周4人乘车到外地一朋友家中赌博,赵对司机刘说他们去谈生意,付给刘往返车费500元。赌博时,赵坐庄,其他人各持4000元参赌,赵当地的朋友吴在旁观看。孙输钱后,吴借给孙2000元,并约定赢钱后还款2500元。某派出所接举报,派员查获了赌博活动,当场查获赌资2万元,并将上述7人传唤至派出所。经查,此次赌博赵抽头渔利共计6000元。
派出所报经公安分局批准,对赵、钱、孙、李、周5人以赌博为由,分别给予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3000元的处罚,同时没收赌资2万元;以“为赌博提供条件”为由,对刘、吴处罚款600元。上述7人当场缴纳罚款后,派出所随即将该7人释放,并要求赵、钱、孙、李、周于5日内至某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公安机关对刘、吴的处罚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答案: 公安机关对刘、吴的处罚不正确。刘在主观上不明知赵等人聚众赌博的情况下而提供条件,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应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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