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被保险人王某将自己的轿车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车辆损失保险,保险期限为2004年1月11日至2005年1月10日。2005年1月9日上午8:30保险公司接到王某的报案,称:1月8日王驾驶轿车夜间11:30在市区环城路行驶时前部与一大型箱式货车追尾,货车已趁夜色逃逸,被保车辆已在郊区某修理厂。1月9日上午10时,受保险公司委派,查勘定损人员随即赶到修理厂,发现该轿车前部受损,需更换保险杠、左右大灯、左右转向灯、左右雾灯、散热器、冷凝器等部件,预计费用1万元;经修理厂对该车作进一步拆检后发现,发动机因过热已严重损坏,需更换活塞、缸体、曲轴、连杆等部件,这部分修理费用为4.2万元。作为保险公司的查勘定损人员,您应如何处理客户的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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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答题

1999年11月8日,甲保险公司的被保险人李某驾驶风度轿车行驶至一加油站东侧掉头时,与张某驾驶某培训中心的奔驰(乙保险公司承保)的小轿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经交警认定李某负全部责任,11月9日奔驰轿车经甲保险公司估损,损失为3万元。培训中心将奔驰车送到奔驰特约维修中心修理,修理费花了9万元。2000年3月,培训中心将其追偿权转让给乙保险公司,同年4月,乙保险公司将9万元赔付给培训中心。
在乙保险公司向李某行使追偿权时,李某认为培训中心的奔驰车已经我方甲承保公司估损,培训中心应按甲保险公司估损单的规定范围内修车或由甲保险公司指定修理厂修车,故对超出估损单规定的部分不同意承担。因此,乙保险公司向法院起诉李某,要求赔偿。
当地的某区法院于2002年8月判决:由李某赔偿乙保险公司经济损失9万元;
李某不服判决,以乙保险公司接受追偿权违反保险规程、修车费超出估损标准为由,上诉到中级法院,只同意按照甲保险公司的定损金额赔偿。在法院二审中,上诉人李某认为培训中心及其乙保险公司作为事故非责任方,无权履行赔偿责任,乙保险公司不应赔偿给培训中心,事故发生后培训中心既未向责任方索赔,也未向法院起诉,而乙保险公司却向培训中心先行赔付,违反了《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
作为被上诉方,乙保险公司认为李某不同意培训中心自行修理受损车辆没有事实依据,而修车花费已客观存在,理应按修车支出的费用进行赔偿。
二审法院最后判决:上诉方以被上诉人不应先行赔付给培训中心、培训中心未按估损单修车扩大了赔偿范围,只同意按估损单赔偿的理由不足,且未提供证据,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判决乙保险公司承担诉讼费。

对于本案,您认为主要问题在哪?保险公司在今后类似的案件中如何处理才能保护保险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