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男,35岁,某市税务局干部。李四,女,31岁,商场营业员。张三与李四于1989年相识,自由恋爱一年后于1990年5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生有一女,现年10岁。1998年春,张三与个体户王五通奸,李四得知后,与张三争吵,从此夫妻关系出现裂痕。同年冬天,张三向人民法院起诉,坚决要求离婚,李四不同意。法院一审判决不准离婚,双方没有提出上诉。此后双方关系仍然没有好转,经常争吵,甚至大打出手。张三还擅自变卖了家中的电视机、电风扇等物(系张三于1991年4月份购买),对此双方又一次发生激烈的争吵,关系进一步恶化。1999年7月,张三搬到单位居住,不再回家,所有的收入不再贴补家用。李四只好靠自己的工资维持母女生活,家中的一套家具是张三婚前购置。
2002年9月,张三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声称不离婚决不罢休。李四则提出,其夫妻关系原本很好,只要张三和王五断绝来往,夫妻关系有和好的可能,因此不愿意离婚。法院多次调解,双方各执己见无法达成协议。另外,法院查明,在夫妻分居期间,张三向朋友借款5000元,李四也向亲戚借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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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与亲生兄弟姐妹属于血缘关系最近的旁系血亲,其亲等数按照罗马法的计算标准来计算,其结果为二。
继父母与继子女不能结婚我国婚姻法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父母子女之间这种直系血亲之间的禁婚规定也同样适用于形成抚养教育的继父母子女之间。
亲属不都是家庭成员,家庭成员一般都是亲属。
在下列情况下,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
在我国,有效的离婚证件有()
女方在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在我国,签立婚约的男女双方,如都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其婚约可承认其法律效力。
王强是王远的堂兄,王丽是王远的姨表妹,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王强和王丽是可以结婚的。
当事人现在的婚姻状况如果属于无效婚姻条件的,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婚姻无效。
当事人仅以他方违反忠实义务为由提出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现行婚姻法是将忠实作为提倡性条款规定在总则中,而不是将其作为夫妻的实体权利、义务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