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于2015年成立,领取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商标注册证各一件,资金账簿记载实收资本1350万元,新启用其他营业账簿8本,当年发生经济业务如下:
(1)4月初将一间门面房租给某商户,签订财产租赁合同,租期2年,合同记载每年租金12万元,本年内租金收入9万元。出租闲置的办公桌椅,签订租赁合同,月租金500元,但未指定具体租赁期限;
(2)10月份以一栋价值50万元的房产作抵押,取得银行抵押贷款40万元,并签订抵押贷款合同,年底由于资金周转困难,按合同约定将该房产产权转移给银行,并依法签订产权转移书据;
(3)12月份与乙公司签订转让技术合同,转让收入按乙公司2015年~2016年实现利润的30%支付;
(4)与丙企业签订以物易物合同,用甲企业200万元的货物以及20万元现金,换取丙企业220万元的货物;
(5)签订受托加工合同,为丁企业加工工作服。由丁企业提供主要材料800000元,本企业代垫辅料20000元并收取加工费30000元;
(6)与货运公司签订运输合同,载明运输费用8万元(其中含装卸费0.5万元);
(7)与铁路部门签订运输合同,载明运输费及保管费共计20万元。
甲地板厂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11月发生如下业务:
(1)进口实木地板A一批,海关审定的关税完税价格为8万元。
(2)从乙实木地板厂购进未经涂饰的素板,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5万元,增值税0.85万元。当月领用进口实木地板A的20%和未经涂饰素板的70%用于继续生产实木地板B,生产完成后全部对外出售,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32万元。
(3)采取赊销方式向某商场销售一批实木地板B,不含税销售额150万元,合同约定当月15日付款,由于商场资金周转不开,实际于下月20日支付该笔货款。
(4)将自产的一批实木地板C作价200万元投资给某商店,该批实木地板的最低不含增值税销售价格为160万元,平均不含增值税销售价格为180万元,最高不含增值税销售价格为200万元。
(5)将新生产的豪华实木地板赠送给重要客户,该批实木地板成本为90万元,市场上无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
(其他相关资料:实木地板消费税税率为5%、成本利润率为5%、进口关税税率为30%;上述相关票据均已经过比对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