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1日14时许,齐格飞驾驶渝BAXX41红岩牌重型自卸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K县东二道街路口北侧人行横道处等待红灯,当红灯变为绿灯车辆起步时,将行人孙曼(男,62岁)撞伤。事故发生后,齐格飞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并送孙曼去医院抢教,后孙曼经抢救无效死亡。齐格飞在K县交警到达事故现场后赶回事故现场接受调查。交警在现场首先查验并扣押了齐格飞的驾驶证和行驶证,又分别对齐格飞以及目睹了事故发生过程的证人鲍罗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间笔录。随后对现场进行了勘验,并制作了勘验笔录。3月22日,K县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齐格飞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孙曼无责任。3月25日,在K县公安机关的主持下,齐格飞与孙曼家属达成和解协议,齐格飞当场赔偿死者家属人民币20万元,并取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3月30日,K县公安机关将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送至K县人民检察院。K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了案卷材料后,于4月25日对齐格飞作出了酌定不起诉的决定。
(交通事故认定书)展于何种证据?人民检察院可否直接将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理由是什么?您可能感兴趣的试卷
你可能感兴趣的试题
最新试题
甲如果治疗无效死亡,戊是否承担对丁责任?
孙某想要退出华丽公司,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齐格飞的行为是否成立自首?为什么?
张某以先诉抗辩权为由要求应向丙主张债权,主张是否成立?
设甲为筹办收藏品展览,急需用钱,遂于4月4日向乙借款50万元,以该古画质押于乙,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乙因外出,将古画托付朋友丙保管,丙也为甲之朋友。甲找到丙,表示借回古画用作展览,1日便返还。丙遂将古画交付甲。不料甲又于4月20日将该古画设质于不知情的丁,得借款50万元,借期5个月。10月,因甲家中失火,无力还款。请问:(1)乙丧失古画占有,其质权是否消灭?(2)丁是否能够取得质权?
请结合本案,谈读刑事诉讼法中定“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价值。
设甲因家中失火,乙来救火,并奋力将该画从火中救出,并因此被大火灼伤,花去医药费2000元。经检查,该画因乙抢救时不慎受损,减少价值5万元。请问:甲是否有权向乙主张赔偿损失?乙是否有权向甲主张支付医药费?
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全是乙的名字,乙能否据此主张股东权利?为什么?
甲在车祸中是否有过错?
甲是否有理由请求丁返还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