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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资商业银行分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分行级专营机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分行营业部负责人,管理型支行行长、经营性支行行长、专营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须经任职资格许可。
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银监会令2012年第1号)规定,贷款损失准备最低要求指100%拨备覆盖率对应的贷款损失准备和应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两者中的较小者。
根据《银团贷款业务指引》(银监发〔2011〕85号)规定,银团成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可以在银团贷款合同中约定,也可以另行签订《银团内部协议》(或称为《银团贷款银行间协议》等)加以约定。
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银监会令2012年第1号)规定,商业银行可以采用权重法或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商业银行变更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方法,须报银监会备案。
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7〕12号),商业银行可以将内部审计只能外包给第三方,以缓解内部审计资源压力并提升内部审计工作的全面性。
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银监会令2012年第1号)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应当建立在充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等各项减值准备的基础之上。
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银监会令2012年第1号)规定,商业银行采用权重法计量各类表内资产的风险加权资产,应首先从资产账面价值中扣除相应的减值准备,然后乘以风险权重。
根据《银团贷款业务指引》(银监发〔2011〕85号)规定,代理行应当依据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制定账户管理方案,开立专门账户管理银团贷款资金,对专户资金的变动情况进行逐笔登记。
境内金融机构作为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最近2个会计年度应连续盈利。
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银监会令2012年第1号)规定,商业银行计算未并表资本充足率,应当从各级资本中对应扣除其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金融机构(不含被投资保险公司)的所有资本投资;若这些金融机构(不含被投资保险公司)存在资本缺口的,还应当扣除相应的资本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