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应当在开始采购前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B.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相关财政部门。 C.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公示的,公示内容应当包括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D.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应当编写采购协商记录,协商记录的主要内容之一是供应商提供的采购标的成本、同类项目合同价格以及相关专利、专有技术等情况说明;
A.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后,即可开始采购程序。 B.公示期内,研究所及其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对于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异议的,应当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采用其他采购方式。 C.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D.公示内容应当包括供应商提交的关于其产品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
A.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 B.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 C.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询价小组成员名单。 D.由于邀请的供应商中包括了该事业单位和评审专家推荐的供应商,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该事业单位的书面推荐意见,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不需要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