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某省有限公司A市分公司(以下简称A分公司)推出“充话费、送话费+抽奖”活动,该活动的具体内容以宣传栏形式在营业厅展示。11月24日,刘某在A分公司营业厅看到该宣传栏,遂在业务办理窗口以口头形式提出办理“神州行标准卡”并参与“充话费、送话费+抽奖”活动的申请。业务员了解刘某的申请后,遂拿出一份业务受理单让刘某填写。刘某填写好业务受理单并交给业务员,业务员审核无误后加盖公章一式两份,并将其中一份交给刘某留存。该业务受理单所附《中国移动通信客户入网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记载了“神州行标准卡”的服务内容及A分公司和客户刘某的各项权利义务。刘某当场预付话费50元,业务员按照活动标准履行了充50元送50元的义务,并让刘某抽奖,刘某抽得三等奖获得电饭锅一个。
问:
A.该电信服务合同不构成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B.《服务协议》第四项规定的内容可以视为决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根据的条件
C.《服务协议》第四项规定只是影响A分公司承担责任的大小,不会影响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产生或消灭
D.该电信服务合同构成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