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10年星期一上午,建新街道办事处司法所的电话响了,刘所长拿起电话:“你好。是赵老师呀”刘所长一边接电话,一边在一张“电话汇报登记表”上填着:来电时间:9月19日,星期一,9时35分;报告人姓名:赵某(化名);来电号码:138××××××;活动范围:家庭、单位;遵纪守规:好;思想情况:稳定。
被刘所长以济南方言称“老师”的赵某,是她管理的社区矫正对象。赵某这是按照社区矫正规定,每周一上午用固定电话向司法所汇报他一周来的情况。
赵某因为经济犯罪,1998年被判刑,去年假释,由辖区派出所管理。今年3月,转街道办事处管理。建新街道办事处司法所现在管理的8名社区矫正对象,两名假释人员,五名缓刑人员,一名受管治人员。根据有关规定,矫正对象不能擅自外出,为了能够监控矫正对象的行踪,上级拨款购置了能够显示来电的电话,还添置了电脑、打印机等设备,总共投资8000多元。
刘所长的电话不时响起。到上午11点前,8名矫正对象都打来电话汇报了上周的情况。电话中,刘所长不但听取他们汇报“活动范围”、“遵纪守规情况”等,还主动询问他们生活上有什么困难,并认真做好每份电话记录。
在建新司法所,刘所长找出赵某的矫正材料给记者看。在转入社区矫正时,赵某签署了《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承诺尊重社区矫正管理人员,服从管理,主动接受监护人和社区群众的监督,还签了在重要时期和节假日期间遵纪守法的保证书。赵某的爱人签了《协助监督管理协议书》,承诺“配合司法所做好矫正对象的监督和管理”、“发现矫正对象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司法所报告”等。

社区矫正管理制度和工作制度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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