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乙基于通谋虚伪意思表示将甲之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予乙。不久,乙死亡,该地经办妥继承登记予善意之丙,丙立即出租并交付该地予亦为善意之丁。其后,丙被戊之代理人己诈欺,而就该地办理抵押权予戊,戊及己均不知甲乙之通谋情事。半年后,甲请求丙及戊分别涂销所有权及抵押权之登记,并请求丁反还该地。

甲是否能涂销抵押权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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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问答题

兴华有限责任公司在2012年成立,股东分别为甲、乙、丙、丁、戊。乙出资200万元,与何某签订了股权出资协议,乙的名字登记在该公司的工商登记和股东名册中,但由何某出资200万元。戊持股60万,以其在大龙有限任公司的股权直接作价60万元作为出资,载入公司章程并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该股权未评估。2014年8月,乙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股权以市场价转让给不知情的张某,并变更了工商登记和股东名册,此时何某并不知情。丙在2016年9月,将其持有的全部股份转让给李某。
直至2018年5月,兴华公司没有分配过一次红利,同时大量债务缠身,兴华公司股东李某、丁、戊三人认为自己的股东权益受到了侵害,想了解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因此三人向公司申请查阅和复制公司的所有资料(含公司所有会计账簿、原始凭证、契约、通信、传票、通知等。公司拒绝了三人的申请,三人遂诉至法院,请求对兴华公司依法行使知情权,查阅、复制龙兴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以及财务会计报告、公司会计账薄。法院受理该案。
问题:

法院作出判决后,李某因不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在查阅公司文件材料过程中担心不能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请问李某可以何种途径保障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