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施工企业的说法不正确。发包人提供场地延误7天时间,属于违约行为。但是,这一违约行为并不构成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该合同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情形。
招标人的做法不合法。招标投标法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不妥。 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