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条的规定,船舶和船舶上有关航行安全、防治污染等重要设备无相应的有效的检验证书,且属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的行政处罚是() (1)对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处以3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 (2)对船长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3)扣留船长船员职务证书3个月至6个月。
某验船师在小东沟船厂对顺景1号轮进行附加检验(该船转籍),该船船龄5年,主要参数:船厂42米,型宽7.8米,型深3.2米,在原籍船检进行过转籍的附加检验。验船师在检验中发现,该船日用油柜的油尺为橡胶管且已老化,主机排气管路在机舱人员进出处未进行有效的隔热包扎,淡水舱和油舱的透气管口未达到规范要求。 问题:验船师应向该船的船东提出何种整改措施,要求对以上发现和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