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赵某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要到2006年5月31日才期满,但赵某自2004年12月25日后在既无任何正当理由又未通知所在单位的情况下,便不再到单位来上班。单位目前已获得初步的证据,发现赵某已“跳槽”到另一家同行单位工作,并且极有可能带走了本单位的商业秘密。
现赵某所在单位有几个问题欲向某律师事务所咨询:
(1)赵某如欲以预告辞职的方式解约的,我国法定的提前预告期间应为多长?
(2)单位对赵某这种擅自解约的行为,能否要求其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如需要赔偿损失,具体的赔偿范围是什么?如不需要赔偿损失,理由是什么?)
(3)如赵某“跳槽”和使用原单位商业秘密这一情节能够被证实,赵某所在单位能否要求新招用赵某的该同行单位承担责任?(如需承担,应承担怎样的责任?赔偿范围有多大?如不需承担,理由是什么?)
若你是接待咨询的律师,你会如何作答?
以下所列是一份由某用人单位草拟提供的《劳动合同》中部分条款的内容:
(1)若劳动合同被国家有关法定机关确认为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不再支付劳动者尚未取得的劳动报酬。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即时辞退。
(3)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8小时,超过此限的按加班加点工资的标准支付待遇。
(4)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等额(或称全额)赔偿责任。
(5)工资每两月支付一次,其中的80%支付货币,20%支付实物。
(6)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5年内,负有同业竞争禁止义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劳动者一定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