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辽宁消费者黄某向济宁某公司汇款3000元,欲购买该公司生产的FT—200型粉条机一台。当时在电话中联系好单价2700元/台,余款300元作托运费。该公司销售部经理刘某到火车站办理铁路托运。出于节省运费的考虑,刘某在填写运单时,有意将货物价值压低,将2700元货值填写成600元。后来该货物在运输途中丢失。在追索赔偿时,铁路责任方只按托运人填写的货物价值600元进行赔偿,导致黄某直接损失2100元。黄某多次与销售方刘某联系,要求赔偿损失,刘则以责任在铁路方为由拒绝赔偿。黄某无奈,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分析本案中销售单位与铁路运输单位谁应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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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问答题x农用车有限公司,于2005年底自山东五征(集团)有限公司购进型号为7yjp-11507"富华五征"农用三轮车8辆,进价为14000元/辆,售价14050元/辆,长为5.7米;购进型号为7yjp-11507"金牌全家福"农用三轮车8辆,进价14000元/辆,售价14050元/辆,车长为5.5米;购进型号为7yjpc-16575的"中华虎五征"农用三轮车2辆,进价13500元/辆,售价14000元/辆,车长为5.5米;于2006年3月20日被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查获。该公司经销上述三种农用三轮车均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要求(GB18320-2001)"其车长不大于4.6米"的规定,其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及《标准化法》第七条第(一)款“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标准”、第十四条“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之规定,工商执法人员向其深入宣传以上法律法规知识,使其认识到其违法行为所可能导致的社会危害,又因其销售的产品有正当来源,且当事人并不知道其销售的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所以我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做出了责令停止销售,将不安全技术标准的三轮车返厂改造;并处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该案件主要违反了哪部法律法规?处罚依据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