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例:
基本案情:犯罪分子王某等人利用伪造的银行承兑汇票,以王某控制的Z公司名义,先后向H行办理了300万元贴现和人500万元的贷款业务,诈骗H行人民币744.88万元,经司法认定,王某等人的行为均构成票据诈骗罪。 
作案手段:2007年5月,王某找到陈某帮忙融资,后陈某联系刘某,将刘某手上一张面额3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提供给王某,同时说明该汇票只能质押不能贴现。三人商定如质押面成功,王某按票面金额的8%向陈某和刘某支付好处费。2007年6初,王某持该票据至H行某支行,提供了贴现所需的B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供货合同(虚假)、发票等相关资料,在该支行办理了贴现业务。得款后,王某分别支付了刘某和陈某24万元和17万元费用,余款被Z公司挪作他用及王某个人挥霍。同年7月,王某向陈某、刘某提出再为其提供一张银行承兑汇票,刘某通过范某、田找到了谭某,谭某花了3万元通过赵某购买到面额定500万元承兑汇票一张,并将汇票交给王某,王某向其支付费用10万元。后王某再次至上述H行某支行,向银行提供了伪造的汇票,购销合同等相关资料,办理质押贷款,贷款成功后,王某又分别向刘某、陈某和范某支付50万元、4.9万元和6万元,余款被Z公司挪作他用及王某个人挥霍。 
2007年9月底8日,H行上述涉案支行接到某城市商业银行电话,称该行被委托付款一张开3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为假票,虚假原因为“本银行承手工填写非机打”,该案遂发。H行随即对王某在该行办理的所有业务进行全面检查,发现用于质押贷款的5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系假票。 
损失及影响:该票据诈骗案是涉案支行所在的市自建国以来涉案票据最大诈骗案件,也是H行成立以来涉案金额最大、影响最恶劣的票据诈骗案件。案发后,由于采取措施比较及时,H行实际追回资金合计668.05万元。但是在案件调查、处理和追脏过程中花费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也严重影响到该行品牌形象,造成了较大的声誉风险。

分析本案例产生问题的原因,并提出控制措施?

您可能感兴趣的试卷

你可能感兴趣的试题

1.问答题

案例:违法发放贷款案 
基本案情:犯罪分子吴某在2004年3月至2008年1月先后担任T市N银行G网点、L网点负责人期间,在明知多名借款人利用假名、冒名、借名等欺骗手段申请贷款的情况下,内外勾结,违规发放贷款108笔,合计金额1108.8万元。期间,吴某本人亦利用相同手段,从所在网点套取贷款8笔,合计金额73.7万元,用于替骗贷的借款人还本付息,以应付银行内部稽核。案发后,公安机关通过各种方式,仅追回脏款354.63万元,银行损失巨大。 
作案手段:一是假名贷款,吴某伙同实际借款人,虚构并不真实存在的名义借款人,以虚假的名义借款人信息填写贷款申请,违法发放贷款。 二是冒名贷款。吴某伙同实际借款人,在名义借款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名义借款人的个人信息资料,虚构贷款申请,违法发放贷款。三是借名贷款。吴某与实际借款人在征得名义借款人同意的情况下,通过名义借款人申请、实际借款人使用的方式,违法发放贷款。 
损失及影响:一是对被冒名、借名者而言,当冒名、借名贷款逾期不还时,被冒名、借名人将会出现不良信用记录,对其今后申办信用卡、住房信贷等一系列活动产生负面影响。二是对所在的银行而言,一方面,一旦实际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不仅假名、冒名贷款会形成损失,借名贷款也会因名义借款人不愿承担偿还责任而令银行难以收回本息。另一方面,一旦被冒名、借名人发现自己被冒名、借名申请贷款甚至产生不良信用记录,往往会通过法律、媒体等各种方式、途径维权,使银行面临银行法律、声誉风险。

请对上述案件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提出控制措施。
2.问答题

案例:贷款诈骗案
基本案情:2006年10月至2008年6月,王某某使用虚假房地产权证及其他虚假申贷材料,单独或伙同朱某某在K银行和H银行申请办理贷款,在陈某、周某等其余6名犯罪人员协助下,累计骗取2家银行贷款30笔,共计人民币1002万元。经法院认定,上述犯罪分子的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其中,王某某贷款诈骗30起,诈骗数额1002万元,属主犯,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7年,并处罚金42万元;朱某某参与诈骗20起,诈骗数额695万元,系从犯,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其余陈某、周某等6人明知王某某、朱某某使用假证骗取银行贷款而为其帮助,在本案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判处6年至1年有期徒刑不等,并分别处以罚金。 
作案手段:本案犯罪分子的作案过程主要分为四步。第一步,成立公司,“搭建平台”。2005年至2007年期间,王某某分别以本人以及朱某某、陈某、周某名义登记注册四家公司,均由王某某实际控制;第二步,制造假象,“创造条件”。为制造公司业务繁荣、资金流量大的假象,王某某等人通过一系列虚假贸易放大资金流量,密切与银行的业务联系。第三步,提出申请,“出示房产”。王某某、朱某某以公司经营需要资金为由,以租用房产的信息伪造虚假房产证明提供给银行骗取贷款。第四步,办理登记,“抵押房产”。在办理房产登记时,王某某等人谎称在房产管理部门有熟人,支开或绕开银行相关经办人员,将事先伪造好的房产他项权证提供给银行,满足银行放款条件。 
损失及影响:本案中,王某某等犯罪分子使用虚假房地产权证骗取多家银行贷款,案件金额巨大,影响恶劣,银行损失惨重。其中,K银行被骗贷款23笔,金额664万元,H银行被骗贷款7笔,金额338万元。案发前,K银行在向王某某等人追讨贷款未果后,为了掩盖工作失误带来的影响,避免形成案件,竟然与王某某等人商定由该行相关工作人员代为还款或介绍他人借款给王某某还贷,并由王某某出具借据予以认可。经过上述处理后,王某某尚欠K银行22.1万元,虽然表面上该行的损失减少到了最小,但实际上王某某等人并未归还一分钱,只不过是银行将损失进行了转嫁。

对上述案件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控制措施。
3.问答题

案例: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案
基本案情:2010年9月,公安机关在侦查一宗经济案件时,发现某银行员工李某有挪用银行资金嫌疑,遂对其立案侦查。经侦查发现,李某在1993年至2008年担任某银行基层网点信贷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向存款人开具空白凭证及出具借条等手段,累计从9名客户处吸收存款60余万元不入账;并通过开具虚假存款等方式挪用银行资金近50万元。后经法院审理,依法认定其犯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挪用资金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6年,罚金2万元。 
作案手段:本案中李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先在外地向储户揽储后,欺骗储户称要回网点所在地办理正式存款手续不入账;二是出具空白存款凭证给上门储户,从而吸收存款不入账;三是私下向储户出具借条等凭证代替存单;此外,李某挪用银行资金的方式包括:一是对大额储户开具相同金额的虚假存单,而仅将其中小部分资金入账,其余资金挪作他用;二是将回收的贷款不入账;三是利用职务之便,冒用他人名义立据贷款挪用资金。 
损失及影响:对储户而言,其通过银行存款的本意主要在于保障自身资金安全并且获得利息收入,而李某通过各种欺骗手段蒙骗储户,将储户本应存入银行的款项不入账而挪作他用的行为,使得储户和银行之间并未发生真实的存款法律关系,储户的资金并没有得到妥善的保管和处置,资金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此外,虽然李某所在银行并没有接到客户的存款,但是李某作为银行员工,在其职权范围内以银行名义向储户吸收存款,构成职务代理,应由所在的银行承担违法行为后果。

请对上述案件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控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