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例:2013年3月,M市发生一起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X某携款外逃,F银行工作人员受其利诱帮助推荐投资产品募集资金,投资者向F银行转嫁偿债风险的案件。 
基本案情:2012年3月,X某在M市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了C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X某位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为受托管理股权及产业投资基金、资产管理、从事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询业务。 
2012年8月,C公司与M市产业园区下属融资平台J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C公司以私募基金方式筹集资金定向投资于J公司建设的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该私募基金系面向社会公众募集,由M市属一平台公司提供担保,还款资金纳入M市产业园区财政偿债预算,期限3年,预期收益率8%--10%。 
2012年9月,J公司、C公司与G银行签订《委托贷款协议》,约定由C公司委托G银行向J公司贷款1亿元,期限1—3年,用于M市某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同时,三方还签订了《账户监管协议》,约定由G银行对J公司专用账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C公司自2012年8月,通过G银行账户归集167名投资者认购款2779万元。G银行分别于2012年9月、10月、11月和2013年1月,将在该行募集到的2779万元资金分5笔委托贷款给J公司。 
为了进一步扩大募集资金的规模和范围,自2012年7月30日起,X某利诱F银行大堂经理杨某、理财经理王某,在银行业大厅私下向前来办理业务的客户推荐该私募产品,通过C公司在F银行开立的一般账户,共归集40多名投资者认购款1874万元。 
2013年3月中旬,X某突然无故离境并与外界失去联系,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C公司私募基金属于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集资,涉嫌集资诈骗并携款潜逃。直至案发,J公司和F、G银行均表示对该案件毫不知情。经查证,C公司在F银行的一般存款账户经过多次大额转账和提现。期间,F银行还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开展过全面风险排查,但是对大堂经理杨某、理财经理王某在银行网点推荐私募产品的行为却毫无警觉。 
为了防范声誉风险,F银行在M市政府要求下,垫付1874万元用于C公司非法集资案件中涉及投资者本金兑付,后期F银行追回67万元,实际垫付资金1807万元。 
犯罪手段:一是貌似合法的运作下掩饰着非法目的。犯罪嫌疑人X某得知某产业园区建设需要资金,利用其早已注册的C公司作为融资实体创建了一个为园区提供融资服务的渠道,为显示私募资金流向的透明性,引入财政预算作为还款保证,委托G银行发放委托贷款并对项目资金进行监管,

诱使F银行部分员工在银行业场所营销该产品,使投资者误以为银行也是理财产品的销售主体。有了政府和银行信用的双重保证,大部分投资者和经办的银行机构都放松了警惕,犯罪嫌疑人最终得手。 
二是犯罪嫌疑人X某承诺的私募产品预期收益10%左右,略高于大多数银行理财产品的正常收益率,收益率适中、不夸张且有吸引力,从而使广大投资者更容易相信该理财产品的真实性。 
三是利用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漏洞。X某为规避法律风险,设立一般工商企业募集资金,再由该企业作为委托人,利用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将募集资金用于投资项目,同时对这一运作模式进行公开宣传和推介。这些企业设立门槛低、缺乏监管、信息披露不完善,极易将民间融资风险传导给银行业金融机构。 
损失及影响:一是对集资诈骗被害人的危害。一般来说,集资诈骗案涉及群众多,时间跨度长,犯罪嫌疑人将集资款支付前期利息,或挥霍、或转移。即使公安机关介入,,被害人的损失也无法挽回,甚至损失巨大,不富裕的家庭更是遭到灭顶之灾。 
二是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参与非法集资的投资者法律意识较为淡薄,在犯罪嫌疑人携款逃跑后,面对造成的损失,往往情绪激动,聚集成群,强调非法集资者有合法外衣,政府应介入和赔偿,极易酿成群体事件,甚至引起集体上访聚众闹事等社会不安定行为,激化社会矛盾,造成局部社会治安动荡。 
三是对银行金融机构的危害。一是事件发生后,受害者错误的认为其缴款和转账银行是私募资金的销售方,于是纷纷到银行询问事件进展,对银行声誉造成不良影响,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当地金融市场秩序的混乱和社会的不安定。二是在经营管理上有过错的银行机构,或将不可避免的承担部分损失赔偿。

请你结合本案例,做一个案例原因剖析及银行机构的经验和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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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答题

案例:2011年1月,C市Y钢材市场管理公司董事长吴某与股东孙某、陈某、连某、李某等5人商议成立C市R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按照A省规定,成立融资担保公司最低注册资金1亿元,吴某等人遂商定从他处借钱充当注册资本,待验资完成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再将验资资金抽出归还借款。经股东孙某联系,找到J省人陆某商议还款。随后,吴某以月息3.9%从陆某处借款9800万元,约定10天左右验资结束后归还。陆某明知吴某等人借款是为了过渡性验资,仍为其提供资金,并收取高额利息100万元。2011年3月9日,陆某将9800万元的资金按吴某、孙某、陈某、连某和李某拟在R担保公司中的股份比例汇入5人的银行账户中,上述5人将借得钱款转入R担保公司在Z银行的验资账户中。2011年4月25日至5月16日,吴某先后2次以R担保公司的定期存单提供质押担保的方式,通过Y钢材市场内的2家钢贸公司、4家物资公司和3家商贸公司的名义,分别在Z银行、H银行开出无真实贸易背景的承兑汇票5000万元、4000万元并贴现,所得款项均用于归还陆某。2011年5月24日,吴某又将800万元从R担保公司验资账户中直接转入股东连某的银行卡中,由连某再转汇归还给陆某。至2012年4月17日,R担保公司在Z银行基本账户中仅剩550.04元,在H银行一般账户中仅剩1582.94元。 
本案中吴某等人的作案手段主要有两种。一是借款“搭桥”完成验资,待骗取融资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再抽逃资金;二是指使关联公司虚构借款事由,利用担保公司担保,套取银行资金。 
本案中吴某等人以借款作为注册资本申报成立公司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国家公司资本管理制度,造成公司的实际注册资本远远低于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资本,使得表面上达到国家法定资本标准的R融资担保公司成为名副其实的空壳公司,可谓没有任何抵御风险的能力,加上钢贸担保模式,给银行带来了极大的风险隐患。

针对上述案例,分析犯罪原因以及带给我们的思考。
2.问答题

案例:2012年初,F银行理财经理A某,由于业务关系结识了部分从事贵金属交易的客户。由于A某熟悉贵金属交易规则,并且前期取得了一定的收益,部分从事贵金属交易的客户(大多是A某的亲戚、同学、朋友等熟人)出于获取高收益的期望以及在办理业务过程中逐渐建立的对A某的信任,在办好网上银行注册后,将自己的账户、密码和客户证书交给A某,由A某在客户账户上直接代为操作。甚至还有部分客户将自己的资金转入A某指定账户,由A某在指定账户代为操作,交易产品主要是实物黄金、贵金属买卖和B2C贵金属、银证往来等,涉及金额699.4万元。2011年2月至2012年1月,A某先后向11名客户出具了从商店里买来的“工商服务业统一收款收据”,在收据上明确给予了收益承诺,并违反银行内控规定,私自在8张收据上加盖了“受理凭证专用章”或“核算事项证明章”。后期,由于A某的投资失误导致多名客户账户出现亏损高达694.5万元。该11名客户遂与A某产生纠纷,并以收据上加盖了F银行业务章为由,向F银行索取赔偿。 
本案虽然是一起因代他人操作黄金递延交易造成重大亏损而引起的委托人与A某之间的经济纠纷案件,被害人与银行之间并没有签订任何的理财及代理协议,不存在相关法律关系,F银行在情理上和法理上都没有任何过错。但部分被害人为了挽回自己的损失,不惜歪曲事实真相,多次通过非理性的过激行为和越级上访,要求银行赔偿他们的损失,意图将本应由其本人承担的损失转嫁给银行。这不仅直接影响了该行在当地机构的正常经营活动,也给该银行的社会声誉造成了恶劣影响。

针对上述案例,试分析犯罪原因以及带给我们的思考。
3.问答题

案例:
基本案情:2010年3月至2011年底,犯罪分子张某为偿还先前被骗取得融资欠款和高额利息,伙同某县农村中小银行(以下简称“S银行”)支行行长李某和员工王某等人,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杨某、许某等中间人层层介绍,先后将本省4个市区和外省的20家公司、50余名自然人介绍到张某指定的S银行开户存款,采取私刻印章、挂失补办、克隆存单等手段,违法转移公司和个人存款账户资金,数额达27916.5万元(其中2700万元作案未遂)。至案发时,扣除已归还的存款本金和高息,共诈骗12702.19万元。案发后,法院依法认定张某犯金融凭证诈骗罪、挪用资金罪、诈骗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虚报注册资本罪和骗取贷款、骗局承兑罪,数罪合并对张某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30多万元。其余多名犯罪分子被判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20年,并处罚金10万元至60万元不等。 
作案手段: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段共有11种。其中,对企业资金作案手段有5种:一是在业务委托书上偷盖印章并办理转账;二是利用私刻的印章开具业务委托书并转账;三是利用职务之便先转账后补业务委托书;四是利用虚假的企业开户委托书在省内其他行社开立账户;五是使用伪造的业务委托书,将企业存款账户资金做保证金,虚构用途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并出售给他人。对个人存款的作案手段有6种:一是偷窥客户密码并使用虚假存单转移资金;二是挂失密码并使用假存单转移资金;三是挂失存单及密码后使用新存单转移资金;四是用小额存单套取大额存单后转移资金;五是冲正并取消存款业务后转移资金;六是根据掌握的活期存折账号、密码,利用查出的存折印刷号办理无折取现。 
损失和影响:1.银行法律风险:一是本案犯罪主体中包括银行的工作人员,违规转账、违规挂失、修改密码等都是银行员工的职务行为。二是银行对员工职务行为的合规性承担不可推卸的监管责任。2.银行声誉风险:是银行风险管理失范,导致存款客户遭受损失,并引发民事诉讼,严重损害了银行声誉。

请分析本案例产生问题的原因,并提出控制措施?
4.问答题

案例:
基本案情:2010年10月至于2011年3月,犯罪人赵某伙同犯罪分子钱某利用购买来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某国有商业银行某县支行办理质押贷款,第一笔被查出是假票据而未得逞。此后,赵某、钱某、孙某和李某等4人合谋利用重新购买的伪造或变造的金额分别为700万元和你35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骗取某银行县支行质押贷款595万元和297万元,主要用于地下钱庄发放高利贷和个人消费,其中595万元到期贷款已归还,297万元在还款期限届满后未能偿还,经司法机关全力追款,造成损失44万元。 
作案手段:赵某等4人犯罪嫌疑人通过相互联系,形成利用伪造的银行承兑汇票诈骗银行贷款的共同犯罪故意,彼此之间分工配合,有组织提议,有居间配合的,有分配款项的,构成典型的团伙犯罪。具体而言,一是赵某经钱某介绍,从他人处以票面金额7%价格(80万元)购买了1200万元假银行承兑汇票,到某国有商业银行某县支行质押贷款,此次困被工作人员验出是假票而被扣票;二是赵某、钱某和孙某另行以50万元和1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更为逼真的假银行承兑汇票,票据金额分别为700万元和350万元,此时他们利用犯罪分子李某为某钢铁公司法人代表的身份便利,伪造某钢铁公司与某煤炭公司的购销合同,虚构贸易背景,以某钢铁公司名义持票到上述银行办理质押贷款,骗取银行贷款595万元和297万元。 
损失及影响:该案一方面造成了44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另一方面银行在配合司法部门追款、侦查等工作中,牵扯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精力,造成了许多间接损失。此外,本案从表面来看是一起虚假银行承兑汇票案,但从骗取的资金去向看,主要是流向地下钱庄,在实质上与民间借贷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而民间借贷当事人往往片面追求高收益,忽视风险管控,无视与实体经营收益的巨大反差,一旦资金链断裂,就将风险转嫁银行,给银行资金和声誉带来巨大影响。

分析本案例产生问题的原因,提出控制措施?
5.问答题

案例:
基本案情:犯罪分子王某等人利用伪造的银行承兑汇票,以王某控制的Z公司名义,先后向H行办理了300万元贴现和人500万元的贷款业务,诈骗H行人民币744.88万元,经司法认定,王某等人的行为均构成票据诈骗罪。 
作案手段:2007年5月,王某找到陈某帮忙融资,后陈某联系刘某,将刘某手上一张面额3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提供给王某,同时说明该汇票只能质押不能贴现。三人商定如质押面成功,王某按票面金额的8%向陈某和刘某支付好处费。2007年6初,王某持该票据至H行某支行,提供了贴现所需的B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供货合同(虚假)、发票等相关资料,在该支行办理了贴现业务。得款后,王某分别支付了刘某和陈某24万元和17万元费用,余款被Z公司挪作他用及王某个人挥霍。同年7月,王某向陈某、刘某提出再为其提供一张银行承兑汇票,刘某通过范某、田找到了谭某,谭某花了3万元通过赵某购买到面额定500万元承兑汇票一张,并将汇票交给王某,王某向其支付费用10万元。后王某再次至上述H行某支行,向银行提供了伪造的汇票,购销合同等相关资料,办理质押贷款,贷款成功后,王某又分别向刘某、陈某和范某支付50万元、4.9万元和6万元,余款被Z公司挪作他用及王某个人挥霍。 
2007年9月底8日,H行上述涉案支行接到某城市商业银行电话,称该行被委托付款一张开3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为假票,虚假原因为“本银行承手工填写非机打”,该案遂发。H行随即对王某在该行办理的所有业务进行全面检查,发现用于质押贷款的5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系假票。 
损失及影响:该票据诈骗案是涉案支行所在的市自建国以来涉案票据最大诈骗案件,也是H行成立以来涉案金额最大、影响最恶劣的票据诈骗案件。案发后,由于采取措施比较及时,H行实际追回资金合计668.05万元。但是在案件调查、处理和追脏过程中花费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也严重影响到该行品牌形象,造成了较大的声誉风险。

分析本案例产生问题的原因,并提出控制措施?
6.问答题

案例:违法发放贷款案 
基本案情:犯罪分子吴某在2004年3月至2008年1月先后担任T市N银行G网点、L网点负责人期间,在明知多名借款人利用假名、冒名、借名等欺骗手段申请贷款的情况下,内外勾结,违规发放贷款108笔,合计金额1108.8万元。期间,吴某本人亦利用相同手段,从所在网点套取贷款8笔,合计金额73.7万元,用于替骗贷的借款人还本付息,以应付银行内部稽核。案发后,公安机关通过各种方式,仅追回脏款354.63万元,银行损失巨大。 
作案手段:一是假名贷款,吴某伙同实际借款人,虚构并不真实存在的名义借款人,以虚假的名义借款人信息填写贷款申请,违法发放贷款。 二是冒名贷款。吴某伙同实际借款人,在名义借款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名义借款人的个人信息资料,虚构贷款申请,违法发放贷款。三是借名贷款。吴某与实际借款人在征得名义借款人同意的情况下,通过名义借款人申请、实际借款人使用的方式,违法发放贷款。 
损失及影响:一是对被冒名、借名者而言,当冒名、借名贷款逾期不还时,被冒名、借名人将会出现不良信用记录,对其今后申办信用卡、住房信贷等一系列活动产生负面影响。二是对所在的银行而言,一方面,一旦实际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不仅假名、冒名贷款会形成损失,借名贷款也会因名义借款人不愿承担偿还责任而令银行难以收回本息。另一方面,一旦被冒名、借名人发现自己被冒名、借名申请贷款甚至产生不良信用记录,往往会通过法律、媒体等各种方式、途径维权,使银行面临银行法律、声誉风险。

请对上述案件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提出控制措施。
7.问答题

案例:贷款诈骗案
基本案情:2006年10月至2008年6月,王某某使用虚假房地产权证及其他虚假申贷材料,单独或伙同朱某某在K银行和H银行申请办理贷款,在陈某、周某等其余6名犯罪人员协助下,累计骗取2家银行贷款30笔,共计人民币1002万元。经法院认定,上述犯罪分子的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其中,王某某贷款诈骗30起,诈骗数额1002万元,属主犯,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7年,并处罚金42万元;朱某某参与诈骗20起,诈骗数额695万元,系从犯,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其余陈某、周某等6人明知王某某、朱某某使用假证骗取银行贷款而为其帮助,在本案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判处6年至1年有期徒刑不等,并分别处以罚金。 
作案手段:本案犯罪分子的作案过程主要分为四步。第一步,成立公司,“搭建平台”。2005年至2007年期间,王某某分别以本人以及朱某某、陈某、周某名义登记注册四家公司,均由王某某实际控制;第二步,制造假象,“创造条件”。为制造公司业务繁荣、资金流量大的假象,王某某等人通过一系列虚假贸易放大资金流量,密切与银行的业务联系。第三步,提出申请,“出示房产”。王某某、朱某某以公司经营需要资金为由,以租用房产的信息伪造虚假房产证明提供给银行骗取贷款。第四步,办理登记,“抵押房产”。在办理房产登记时,王某某等人谎称在房产管理部门有熟人,支开或绕开银行相关经办人员,将事先伪造好的房产他项权证提供给银行,满足银行放款条件。 
损失及影响:本案中,王某某等犯罪分子使用虚假房地产权证骗取多家银行贷款,案件金额巨大,影响恶劣,银行损失惨重。其中,K银行被骗贷款23笔,金额664万元,H银行被骗贷款7笔,金额338万元。案发前,K银行在向王某某等人追讨贷款未果后,为了掩盖工作失误带来的影响,避免形成案件,竟然与王某某等人商定由该行相关工作人员代为还款或介绍他人借款给王某某还贷,并由王某某出具借据予以认可。经过上述处理后,王某某尚欠K银行22.1万元,虽然表面上该行的损失减少到了最小,但实际上王某某等人并未归还一分钱,只不过是银行将损失进行了转嫁。

对上述案件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控制措施。
8.问答题

案例: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案
基本案情:2010年9月,公安机关在侦查一宗经济案件时,发现某银行员工李某有挪用银行资金嫌疑,遂对其立案侦查。经侦查发现,李某在1993年至2008年担任某银行基层网点信贷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向存款人开具空白凭证及出具借条等手段,累计从9名客户处吸收存款60余万元不入账;并通过开具虚假存款等方式挪用银行资金近50万元。后经法院审理,依法认定其犯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挪用资金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6年,罚金2万元。 
作案手段:本案中李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先在外地向储户揽储后,欺骗储户称要回网点所在地办理正式存款手续不入账;二是出具空白存款凭证给上门储户,从而吸收存款不入账;三是私下向储户出具借条等凭证代替存单;此外,李某挪用银行资金的方式包括:一是对大额储户开具相同金额的虚假存单,而仅将其中小部分资金入账,其余资金挪作他用;二是将回收的贷款不入账;三是利用职务之便,冒用他人名义立据贷款挪用资金。 
损失及影响:对储户而言,其通过银行存款的本意主要在于保障自身资金安全并且获得利息收入,而李某通过各种欺骗手段蒙骗储户,将储户本应存入银行的款项不入账而挪作他用的行为,使得储户和银行之间并未发生真实的存款法律关系,储户的资金并没有得到妥善的保管和处置,资金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此外,虽然李某所在银行并没有接到客户的存款,但是李某作为银行员工,在其职权范围内以银行名义向储户吸收存款,构成职务代理,应由所在的银行承担违法行为后果。

请对上述案件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控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