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例:某分理处原主任周某,利用长期为客户梁某办理业务产生的信任,获取了梁某银行账号和密码,多次挪用侵吞梁某存款百万元,被司法机关以贪污、挪用公款罪追究了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周某与梁某的业务交往中,逐渐成为朋友,周某提议梁某买理财产品,梁某开设了基金账户并存入资金购买基金,为了方便交易,在周某提议下,将银行卡置于周某处,随后周某通过长期帮梁某买基金的便利,获取了梁某银行卡密码,着手实施犯罪:2006年10月,梁某不知情前提下,周某在凭条上假冒梁某签名,从梁某卡中转出5万元供自己使用,半年后归还至梁某账户。2008年3月,某公司李某资金周转困难求助于周某,周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梁某账户中40万元转入自己账户并借给李某短期使用。2008年7月,从梁某账户挪用30万元借给李某,两次借款李某支付周某利息4.6万元。2009年3月,周某伙同柜员戚某和授权员赵某空存实取,赵某授权戚某向梁某卡中空存100万元,周某利用款项买基金次日卖出,指使戚某赵某将梁某账户中的基金赎回款项空取,将账面资金和库存现金冲平。2009年4月,
梁某急需用钱请周某代为取款,周某无法归还,遂案发。法院认为,周某身为银行经管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客户资金,构成贪污罪;挪用客户资金进行营利活动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巨大,构成挪用公款罪,且情节严重,依法判处周某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所获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作案手段:一是通过与客户长期业务往来建立的业务关系骗取客户信任,借机获取卡和密码,利用职务便利大额转账和提现,侵占挪用客户资金;二是利用权力指使下属空存将账户内资金挪用,使用完以柜面取出平账方式冲回。 
损失及影响:1.对于受害人。梁某银行卡和密码被周某实际控制,造成存款被多次挪侵占,周某未经梁某同意擅自将存款提出供自己使用或借给他人以谋取收益,严重影响了梁某对自身账户内资金的使用权,据为己有且拒不归还侵犯了梁某的财产所有权。梁某因此陷入长期的诉讼纠纷,占用了大量时间和精力,遭受了有形和无形损失。2.对于犯罪人。周某本应在岗位上充分发挥业务专长,扎实做好业务,但因一己私欲使其身陷囹圄,本该拥有美好人生,却被迫接受面对高墙十余载的悲惨现实。3.对于所在银行。公众对银行的信用产生怀疑,客户的资金被周某随意挪用和侵占及利用客户账户空存实取,带来了严重的声誉风险。

请对上述案件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并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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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问答题

案例: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徐某等人利用虚假的公司通过非法中介申办出虚假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许可证等公司资料,再利用租借的门面为公司办公地点,用所获公司资料在相关银行申办POS机。之后,通过互联网寻找可以解码的犯罪嫌疑人,帮助把需在B市经营的POS机电话号码“解码”,然后销往外地。犯罪嫌疑人赖某、庞某从徐某处获得已“解码”的POS机后,通过互联网或其他方式找寻买家,其中,赖某以低买高卖的方式倒卖POS机获利。犯罪嫌疑人陈某、王某、周某等人通过购买或者租赁方式获得异地POS机后,主要从事无真实商品交易的信用卡套现,为掩人耳目,或放在小店里经营,或在住宅中套现,或打广告租门面专门从事套现业务。 
作案手段:
(1)准备虚假资料。犯罪嫌疑人使用虚假身份信息租赁房屋,在工商部门注册多家空壳公司,骗领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立公司对公账户,为到银行申请办理POS机准备相关资料。 
(2)骗取POS机具。犯罪嫌疑人利用部分银行风险管理不到位、相互间信息不对称的漏洞,同时在多家银行申请办理POS机,并对银行相关人员施以小恩小惠,顺利拿到POS机及网银U盾。 
(3)专业解码销售。犯罪嫌疑人通过网络、QQ群联系到专门的POS机“解码”人员,对POS机进行“解码”,然后在网上发布销售POS机信息,高价将POS机销售出去,非法牟取暴利。 
(4)测录制作伪卡。犯罪嫌疑人利用“测录器”盗取信用卡持有人信息,然后制作“伪卡”,利用购买的POS机疯狂刷卡,利用网银转账的便利条件,及时将涉案赃款转到事先准备好的银行卡上。 
(5)虚拟隐蔽网络。犯罪分子利用虚假的身份证、电话卡进行联系,所留资料都是以虚拟的身份通过互联网进行,即使是多人共同实施的犯罪,相互之间也互不认识,给此类案件的侦查取证带来了难度。 
损失及影响:
(1)危害金融市场秩序与安全。大量信用卡内的信贷资金通过POS机等套现渠道,违规进入股票期货、房地产等高风险投机市场,客观上增加了市场游资,刺激了市场投机行为,容易形成股市和房市泡沫,抑制了国家对金融市场和经济秩序宏观调控的有效性,而且套现行为易被不法分子利用、从事“洗钱”等犯罪活动,埋下危机隐患。
(2)对于发卡银行:一是信用卡套现行为将使发卡银行损失一定取现手续费和利息。二是使得本应在银行信用卡账户内部循环的信贷资金,变成了游离于银行监管之外的流动资金,难以进行有效鉴别与跟踪。三是套现倍数效应惊人。不少持卡人手中持有多张信用卡,循环套现风险最终将转移到银行身上,发卡银行的经营风险将大大增加。
(3)对于收单机构来说,信用卡套现可能导致其面临庞大的退单风险和巨额亏损。
(4)对于持卡人来说,信用卡套现不仅可能导致持卡人资金遭受损失,也可能导致其个人征信产生不良记录。

请分析上述案件发生原因并提出控制措施。
4.问答题

案例分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骗取贷款   
基本案情:1990年,犯罪分子李某的邻居尤某以做黄金生意为由,向李某提出借款,承诺月息2分。李某除了将自己的积蓄借给尤某外,还从银行贷款给尤某使用。后尤某无力偿还贷款,李某只得自行负担债务本金。1996年底,陈某向李某借款,李某不仅以自己为担保人从银行帮助陈某贷款,还以自己名义在银行贷款后将资金借给陈某使用。后因陈某经营不善,无力偿还贷款本息,李某不得不再次自行承担银行债务。李某借款给尤某、陈某使用的过程中,为了归还到期银行本息,不断通过重新贷款或从他人处以高息的方式募集资金。后因银行规范了信贷制度,李某只得通过向社会公众以高息借款的方式募集资金,致使其借款次数不断增加,负债数额剧增。 
2008年7月,李某在周转困难的情况下,不计成本的向霍某、吕某等人采取高买低卖的方式倒卖银行承兑汇票,疯狂套取银行贴现资金。最终债务数额成倍放大,李某无法募集足够资金支付到期债务,2009年5月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司法机关审查认定,李某为偿还到期债务,未经批准,以高额利息和损失银行承兑汇票贴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达19.39亿元(案发时有938万不能归还),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50万元。 
作案手段:本案中,李某吸收公众存款,一是利用自己和家庭的社会影响力,虚构各类借款事由和担保条件募集资金。为了获得资金,李某还提供虚假的房产证作为借款抵押,同时伪造了所在国有银行支行的印章加盖在其出具的借条上以增加可信度;二是采取高买低卖的方式倒卖银行承兑汇票。为了获得对资金的暂时控制权,李某指使霍某、吕某从银行开具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承兑汇票,并且溢价购买再折价卖给他人套取银行贴现资金。 
损失及影响:李某从事非法募资的时间跨度较长,非法吸收的对象人数较多,非法募资的金额巨大,部分借款人的本金无法得到清偿,经济损失巨大。李某在这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活动中最终身败名裂、锒铛入狱。同时,李某所在的银行也有34人受到内部责任追究,其中,开除1人,撤职7人,记大过10人、记过10人,警告6人。

请你结合以上案情,从犯罪人和银行方面简要分析原因并从银行角度做出反思。
5.问答题

案例:违规出具金融票证     
基本案情:G银行某网点负责人俞某,其亲戚方某请其在B市帮助融资,并许以高额利息。在多次利益驱动下,俞某自2010年6月起,以资金搭桥、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帮助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等名义,向银行客户、有资金实力的朋友、同事等筹集资金。 
2011年上半年,其朋友沈某等人拟发起成立小额贷款公司。沈某等人陆续将注册资金6260万元汇入筹备公司的临时账户后,俞某提出设立小贷公司手续复杂、周期较长,愿意将部分闲置资金代为理财并支付相应利息。其后,俞某陆续将用于注册的6260万元资金放贷给方某。2012年秋,俞某在方某资金链断裂无法继续支付利息的情况下,向部分出资人出具了盖有小额贷款公司印章的收入,涉及资金2400万元,还向部分出资人出具了某公司担保的借条,涉及资金约1400万元。 
2012年12月下旬,沈某等小额贷款公司发起人向公安部门报案。经公安机关调查审理认为,俞某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12年12月27日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 
作案手段:俞某利用身边朋友手中掌握闲散资金无处投资的机会,以帮助投资或集中购买理财产品为由,按照超过银行利息数倍的收益向社会公众和朋友吸纳资金,再将非法融资款项转借给其他个人或企业,赚取息差。一旦下游资金出现断裂,俞某非法集资的本金和利息势必无法挽回。 
损失及影响:对于犯罪分子俞某来说,因为价值观和人生观的扭曲,没有经受住诱惑,前半生努力所获得的一切付诸东流。 
对于广大集资被害者来说,骗局破灭后,绝大多数受害者基本血本无归。由于参与非法集资的群众法律意识淡薄,投资观念不理性,风险承受能力差,一旦案发造成损失,受害者往往要求政府赔偿,酿成群体性事件,成为社会的不安定因素。 
对于俞某所在的银行来说,虽然在法律上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面对一些无理的诉讼也被迫抽调人力物力去应对,不可避免的给银行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此外由于目前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相关信息尤其是负面消息比较关注,银行员工的犯罪行为在被媒体报道后,对银行的声誉不可避免的带来影响。

结合以上案情,从犯罪人和银行方面简要分析原因并从银行角度做出反思。
7.问答题

案例:信用卡诈骗
基本案情:某市私立学校负责人许某,2008年11月至2010年3月期间,先后多次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机个人资料,在多家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大肆进行恶意透支套取现金,且数额巨大,被司法机关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了刑事责任。 
经办案情:2008年11月,许某投资开设一所私立学校,在人才市场进行用人招聘,冒用应聘老师及亲属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信息资料,先后多次向7家银行申请办理94张信用卡,进行大肆恶意透支,套取银行现金。截止2010年3月案发,透支金额达555931.18元。许某的行为属于使用他人身份证骗领信用卡,并冒用他人信用卡透支现金,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而且涉案钱款数额
巨大。经法院审理,许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50000元,对诈骗所得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犯罪手段:本案许某与开办家具厂的朋友合谋,以家具厂销售家具为由从银行申办一台POS机,用于恶意透支套现。许某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冒充他人先后在7家银行办理信用卡94张,疯狂划卡透支400余次,透支资金多数被个人挥霍。 
损失及影响:一是对银行危害。许某冒充多人多次申办信用卡并恶意透支,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说明办卡银行没有充分尽到调查责任,名义持卡人由于没有过错不承担任何还款责任,恶意透支款逾期不还,会危害发卡行的信贷资产质量。 
二是对名义持卡人的危害。在经济发达的今天,“信用”二字已经成为公民的第二生命。犯罪嫌疑人的恶意透支不还款,会给被冒名的名义持卡人会带来信用污点,其正常的生活也将带来不便,除非已经消除信用污点。

结合本案例,做一个案例原因剖析及银行机构的经验和教训。
8.问答题

案例:2013年3月,M市发生一起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X某携款外逃,F银行工作人员受其利诱帮助推荐投资产品募集资金,投资者向F银行转嫁偿债风险的案件。 
基本案情:2012年3月,X某在M市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了C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X某位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为受托管理股权及产业投资基金、资产管理、从事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询业务。 
2012年8月,C公司与M市产业园区下属融资平台J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C公司以私募基金方式筹集资金定向投资于J公司建设的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该私募基金系面向社会公众募集,由M市属一平台公司提供担保,还款资金纳入M市产业园区财政偿债预算,期限3年,预期收益率8%--10%。 
2012年9月,J公司、C公司与G银行签订《委托贷款协议》,约定由C公司委托G银行向J公司贷款1亿元,期限1—3年,用于M市某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同时,三方还签订了《账户监管协议》,约定由G银行对J公司专用账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C公司自2012年8月,通过G银行账户归集167名投资者认购款2779万元。G银行分别于2012年9月、10月、11月和2013年1月,将在该行募集到的2779万元资金分5笔委托贷款给J公司。 
为了进一步扩大募集资金的规模和范围,自2012年7月30日起,X某利诱F银行大堂经理杨某、理财经理王某,在银行业大厅私下向前来办理业务的客户推荐该私募产品,通过C公司在F银行开立的一般账户,共归集40多名投资者认购款1874万元。 
2013年3月中旬,X某突然无故离境并与外界失去联系,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C公司私募基金属于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集资,涉嫌集资诈骗并携款潜逃。直至案发,J公司和F、G银行均表示对该案件毫不知情。经查证,C公司在F银行的一般存款账户经过多次大额转账和提现。期间,F银行还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开展过全面风险排查,但是对大堂经理杨某、理财经理王某在银行网点推荐私募产品的行为却毫无警觉。 
为了防范声誉风险,F银行在M市政府要求下,垫付1874万元用于C公司非法集资案件中涉及投资者本金兑付,后期F银行追回67万元,实际垫付资金1807万元。 
犯罪手段:一是貌似合法的运作下掩饰着非法目的。犯罪嫌疑人X某得知某产业园区建设需要资金,利用其早已注册的C公司作为融资实体创建了一个为园区提供融资服务的渠道,为显示私募资金流向的透明性,引入财政预算作为还款保证,委托G银行发放委托贷款并对项目资金进行监管,

诱使F银行部分员工在银行业场所营销该产品,使投资者误以为银行也是理财产品的销售主体。有了政府和银行信用的双重保证,大部分投资者和经办的银行机构都放松了警惕,犯罪嫌疑人最终得手。 
二是犯罪嫌疑人X某承诺的私募产品预期收益10%左右,略高于大多数银行理财产品的正常收益率,收益率适中、不夸张且有吸引力,从而使广大投资者更容易相信该理财产品的真实性。 
三是利用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漏洞。X某为规避法律风险,设立一般工商企业募集资金,再由该企业作为委托人,利用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将募集资金用于投资项目,同时对这一运作模式进行公开宣传和推介。这些企业设立门槛低、缺乏监管、信息披露不完善,极易将民间融资风险传导给银行业金融机构。 
损失及影响:一是对集资诈骗被害人的危害。一般来说,集资诈骗案涉及群众多,时间跨度长,犯罪嫌疑人将集资款支付前期利息,或挥霍、或转移。即使公安机关介入,,被害人的损失也无法挽回,甚至损失巨大,不富裕的家庭更是遭到灭顶之灾。 
二是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参与非法集资的投资者法律意识较为淡薄,在犯罪嫌疑人携款逃跑后,面对造成的损失,往往情绪激动,聚集成群,强调非法集资者有合法外衣,政府应介入和赔偿,极易酿成群体事件,甚至引起集体上访聚众闹事等社会不安定行为,激化社会矛盾,造成局部社会治安动荡。 
三是对银行金融机构的危害。一是事件发生后,受害者错误的认为其缴款和转账银行是私募资金的销售方,于是纷纷到银行询问事件进展,对银行声誉造成不良影响,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当地金融市场秩序的混乱和社会的不安定。二是在经营管理上有过错的银行机构,或将不可避免的承担部分损失赔偿。

请你结合本案例,做一个案例原因剖析及银行机构的经验和教训。
9.问答题

案例:2011年1月,C市Y钢材市场管理公司董事长吴某与股东孙某、陈某、连某、李某等5人商议成立C市R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按照A省规定,成立融资担保公司最低注册资金1亿元,吴某等人遂商定从他处借钱充当注册资本,待验资完成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再将验资资金抽出归还借款。经股东孙某联系,找到J省人陆某商议还款。随后,吴某以月息3.9%从陆某处借款9800万元,约定10天左右验资结束后归还。陆某明知吴某等人借款是为了过渡性验资,仍为其提供资金,并收取高额利息100万元。2011年3月9日,陆某将9800万元的资金按吴某、孙某、陈某、连某和李某拟在R担保公司中的股份比例汇入5人的银行账户中,上述5人将借得钱款转入R担保公司在Z银行的验资账户中。2011年4月25日至5月16日,吴某先后2次以R担保公司的定期存单提供质押担保的方式,通过Y钢材市场内的2家钢贸公司、4家物资公司和3家商贸公司的名义,分别在Z银行、H银行开出无真实贸易背景的承兑汇票5000万元、4000万元并贴现,所得款项均用于归还陆某。2011年5月24日,吴某又将800万元从R担保公司验资账户中直接转入股东连某的银行卡中,由连某再转汇归还给陆某。至2012年4月17日,R担保公司在Z银行基本账户中仅剩550.04元,在H银行一般账户中仅剩1582.94元。 
本案中吴某等人的作案手段主要有两种。一是借款“搭桥”完成验资,待骗取融资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再抽逃资金;二是指使关联公司虚构借款事由,利用担保公司担保,套取银行资金。 
本案中吴某等人以借款作为注册资本申报成立公司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国家公司资本管理制度,造成公司的实际注册资本远远低于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资本,使得表面上达到国家法定资本标准的R融资担保公司成为名副其实的空壳公司,可谓没有任何抵御风险的能力,加上钢贸担保模式,给银行带来了极大的风险隐患。

针对上述案例,分析犯罪原因以及带给我们的思考。
10.问答题

案例:2012年初,F银行理财经理A某,由于业务关系结识了部分从事贵金属交易的客户。由于A某熟悉贵金属交易规则,并且前期取得了一定的收益,部分从事贵金属交易的客户(大多是A某的亲戚、同学、朋友等熟人)出于获取高收益的期望以及在办理业务过程中逐渐建立的对A某的信任,在办好网上银行注册后,将自己的账户、密码和客户证书交给A某,由A某在客户账户上直接代为操作。甚至还有部分客户将自己的资金转入A某指定账户,由A某在指定账户代为操作,交易产品主要是实物黄金、贵金属买卖和B2C贵金属、银证往来等,涉及金额699.4万元。2011年2月至2012年1月,A某先后向11名客户出具了从商店里买来的“工商服务业统一收款收据”,在收据上明确给予了收益承诺,并违反银行内控规定,私自在8张收据上加盖了“受理凭证专用章”或“核算事项证明章”。后期,由于A某的投资失误导致多名客户账户出现亏损高达694.5万元。该11名客户遂与A某产生纠纷,并以收据上加盖了F银行业务章为由,向F银行索取赔偿。 
本案虽然是一起因代他人操作黄金递延交易造成重大亏损而引起的委托人与A某之间的经济纠纷案件,被害人与银行之间并没有签订任何的理财及代理协议,不存在相关法律关系,F银行在情理上和法理上都没有任何过错。但部分被害人为了挽回自己的损失,不惜歪曲事实真相,多次通过非理性的过激行为和越级上访,要求银行赔偿他们的损失,意图将本应由其本人承担的损失转嫁给银行。这不仅直接影响了该行在当地机构的正常经营活动,也给该银行的社会声誉造成了恶劣影响。

针对上述案例,试分析犯罪原因以及带给我们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