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做生意向朋友乙借款20万元,乙要求甲提供担保,甲找到朋友丙,丙以自有价值15万元的房屋做抵押,与甲乙签订了抵押合同,在酒桌上,乙要求进行抵押登记,丙说都是朋友,抵押合同都签订了没有必要再去登记了,登记需要许多钱,甲也赞成丙的看法,乙想既然合同都签了也就没有再坚持。但还有5万元没有担保不放心,要求再提供担保,甲以一辆货车价值4万多元,一辆摩托车价值1万元质押给乙,甲乙签订了质押合同,并约定如果甲不能还款,摩托车直接归乙所有。乙因自家院子小,无地方放车,要求将货车放在甲家,没有把货车开走,饭后把甲的摩托车开回了家。事后甲从乙借走20万元现金。后由于甲做生意亏本,无力支付借款,乙找丙代为还债或要求变卖丙的房产还债,丙此时知道甲赔了钱也很着急,便向律师朋友询问,得知签订的担保合同没有登记无效,不同意丙的要求。乙又想到甲的货车,但到甲家发现由于甲的汽车被其他债权人起诉,汽车已经被法院查封。乙以为摩托车可以归自己,但律师告知:担保合同因约定不能还款时摩托车归乙所有而无效,对摩托车也不能行使物权担保,乙很无奈。
根据上述案例,回答问题:
1、乙对甲的房屋能否行使抵押权?为什么?
2、乙能否要求丙承担责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能对乙更有利?
3、乙能否对货车行使担保物权权利?乙可以行使什么样的权利?
4、乙能否对摩托车行使质押权利?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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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乙和甲之间的房屋抵押合同生效
B.乙对甲的房屋不享有抵押权
C.乙优先于丙对甲的房屋行使抵押权
D.丙对甲的房屋享有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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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质押是指以所有权之外的()为标的物而设定的质押。权利质押主要以债权、股东权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作为标的物。
担保合同中的独立条款是否有效?()
根据《民法典(草案)》第406条之规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继续享有抵押权。
王五向李四借入款项50万元,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张三与李四签订了保证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一年。借款到期后王五未还款,李四于2018年8月1日向张三发出催告函,要求张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张三未予理睬。2019年5月7日起诉张三要求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对于金融机构来说,无需比照股东会决议上的印章。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按照《担保法》及《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保证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保证人应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