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乡镇企业为购置设备,向银行贷款30万元,企业以自有工具车一辆作抵押(评估价10万元),另由乡财政所作保证。贷款到期后,企业仅归还15万元,其余贷款及利息无法偿付,为此,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乡财政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问:
1、乡财政所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
2、法院对此案应作如何处理?
3、如果保证人不是乡财政所,而是B公司,但保证方式没有约定,该案应当如何处理?如果保证期间没有约定,又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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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一审法院不能对该房产采取保全措施,因为该房产已抵押给丙银行
B.一审法院可以对该房产采取保全措施,但是需要征得丙银行的同意
C.一审法院可以对该房产采取保全措施,但是丙银行仍然享有优先受偿权
D.一审法院可以对该房产采取保全措施,同时丙银行的优先受偿权丧失
A.公司经理可以决定为本公司的客户提供担保
B.公司董事长可以决定为本公司的客户提供担保
C.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为本公司的股东提供担保
D.公司股东会可以决定为本公司的股东提供担保
A.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乙对甲享有的要求其还款的权利不具有排他性
B.丙公司与丁公司协议,丙不在丁建筑的某楼前建造高于该楼的建筑,丁对丙享有的此项权利具有支配性
C.债权人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人以债权人未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为由拒绝履行,保证人的此项权利是抗辩权
D.债权人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赠与合同的权利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A.丙在甲向乙出具的借据上签署“保证人丙”
B.丁向乙出具字据称:如甲到期不向乙还款,本人愿代还3万元
C.戊向乙出具字据称:如甲到期不向乙还款,由本人负责
D.己向乙出具字据称:如甲到期不向乙还款,由本人以某处私房抵债
最新试题
担保合同中的独立条款是否有效?()
抵押权人不能与抵押人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
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有关规定,担保合同未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混合担保中,担保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其他担保人追偿。
如果担保合同没有约定担保方式应该按照什么方式承担担保责任?()
根据《民法典(草案)》第406条之规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继续享有抵押权。
王五向李四借入款项50万元,张三与李四签订了保证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一年。保证范围约定为借款本金和利息。借款到期后王五未还款,李四保证期间起诉张三要求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连带清偿本金及利息、诉讼费。法院可能:()
张三与李四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张三为李四对王五的债权提供保证担保,但在合同中未约定保证方式,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按照《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般保证中,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
以下对于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哪些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