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和乙企业签定了一个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向乙提供一台设备,价值30万元人民币,货到10天以内付款。丙、丁两个企业愿意为乙担保,在保证人一栏里签了字。甲方于1996年12月8日交货,乙方直至97年初都未付款。甲方直接要求丙、丁支付货款和利息。
问:1、甲方能否直接要求丙、丁承担保证责任?
2、本合同没有约定担保人的保证方式,乙、丙、丁之间是怎样的关系?丙和丁又应该怎样分担担保责任?3、如果该合同债务已经转让,并且丙曾经口头同意、丁曾经书面同意这一转让,他们还要不要承担保证责任?
4、丙、丁除为乙支付货款外,要不要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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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一审法院不能对该房产采取保全措施,因为该房产已抵押给丙银行
B.一审法院可以对该房产采取保全措施,但是需要征得丙银行的同意
C.一审法院可以对该房产采取保全措施,但是丙银行仍然享有优先受偿权
D.一审法院可以对该房产采取保全措施,同时丙银行的优先受偿权丧失
最新试题
张三与李四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张三为李四对王五的债权提供保证担保,但在合同中未约定保证方式,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根据《民法典(草案)》第406条之规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继续享有抵押权。
非上市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不需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该如何处理?()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保证期间应该按照多久计算?()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抵押物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后,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继续享有抵押权。
按照《担保法》及《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保证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保证人应承担一般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