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乙、丙各出资50万元,拟设立“洋洋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甲手头只有45万元的现金,就让朋友丁为其垫付5万元,并许诺一旦公司成立,就将该5万元从公司中抽回偿还给丁。而乙与其妻正在闹离婚,为避免可能的纠纷,遂与其弟小乙商定,由小乙出面与甲、丙设立公司,但出资与相应的投资权益均归乙。公司于2019年5月成立,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为甲、丙、小乙,甲为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丙为总经理。公司成立后,甲以公司名义,与丁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公司向丁购买5万元的食材。合同订立后第2天,甲就指示公司财务转账付款,而实际上丁从未经营过食材,也未打算履行该合同。2019年7月,小乙买房缺钱,遂在征得其他股东同意后将其名下的公司股权以52万元的价格,出卖给戊,并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等手续。

乙和小乙的约定是否有效?谁具有公司的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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