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乙丙三人协商,合伙成立一个修车行,约定乙以现金5万元出资,丙以其所有的一套房屋使用权出资,甲以其修车技艺劳务出资。三人约定由甲负责修车行经营管理,修车行成立一年后,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丁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乙得知后认为很难和甲继续合伙,就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转让给了戊。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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