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报警及联动控制线缆与综合布线、有线电视等其他弱电线路共线槽敷设,是否有规范明确不可以?

您可能感兴趣的试卷

你可能感兴趣的试题

最新试题

根据新版防雷规范GB50057-2010第5.3.8条,当利用钢柱或钢筋混凝土柱内的钢筋作为引下线时,是应当把所有垂直支柱作为引下线还是只要满足专设引下线的间距要求即可?(《建筑电气》杂志2012第一期P13林维勇的回答中好像要把每根柱子作为引下线)

题型:问答题

对于强制性条文,在说明中是正确的,而后面与其对应的设计内容是错误的,请问,是否按违反强条处理?反之,是否可按设计深度处理?

题型:问答题

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在低压电源引入的总配电柜处未设I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属于违反强标(GB50057-2010第4.4.7条第1点)还是违法强条(GB50057-2010第4.3.8条第4点)?

题型:问答题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第3.0.3条第9款规定的人员密集场所,在实际操作时很难把握,例如:一幢建筑物的一至三层为商业,四至十层为办公,属于综合楼,是否按人员密集场所考虑?是否能与有关部门一起制定一个切实可行的措施,对各类建筑物的面积、人数等有一个量化指标,以便更好地执行规范。

题型:问答题

2012年《建筑电气》第1期P12页中披露采访林维勇对GB50057-2010第4.3.3(4.4.3)条设置专设防雷引下线的要求是当不满足第5.3.8条要求时才须设置防雷专设引下线。那么,当设计图中仅采用部分钢柱或混凝土柱中钢筋作防雷引下线,且又未设防雷引下线或专设防雷引下线间距大于18(25)米时,是否应判定违反强制性条文第4.3.3(4.4.3)条规定?

题型:问答题

雷规第3.0.3条将“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以及火灾危险场所”列入第二类防雷。条文中说明中人员密集公共建筑指如集会、展览、博览、体育、商业、影剧院、医院、学校等建筑物。审图中有审图专家将工厂内根据计算的年预计雷击次数属三类防雷建筑物的宿舍、食堂列入此列,理由是将建规内的人员密集场所定义在此处。本人认为有待商榷。建规中人员密集公共建筑指同一时间内聚集人数超过50人公共活动场所的建筑,是用来指导安装疏散指示标志的。如按上理解,所有办公楼均应按第二类防雷设计。有的地方的审图专家,对所有建筑都要做防雷设计,有必要吗?譬如主门卫,内有火灾报警主机、工业电视监控主机等电子设备,应该做防雷设计,但一般的次门卫是否只做接地,不做防雷设计。

题型:问答题

建筑物防雷设计没有按GB50057-2010《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规定采用“专用防雷引下线”,且没有利用所有柱子作为防雷引下线,仅仅是利用部分柱子内的的主筋作为防雷引下线,审查时如何定性?

题型:问答题

DGJ32/J96-20108.1.1计量系统8.4.1.2管理平台DGJ32/TJ111-20103.0.1能耗监测系统4.1.8能源管理后台请明确不同类别工程应达标的系统框图设计深度。

题型:问答题

根据省厅苏建函科(2011)25号文“关于加强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实施能耗监测工作的通知”,设计单位对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机关办公建筑(5000㎡以上)和大型公共建筑(20000㎡及以上)进行设计时必须按照“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技术规程”的要求进行能耗监测系统设计,达到“江苏省新建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而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建筑节能专项审查时对没有设计或设计深度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不得通过,然而从前一段实际中看,上述要求远未实现,设计院均未按要求进行该项设计,而设计深度更无从谈起,审图机构也难以按该通知实施,工作中应如何把握,请明确。

题型:问答题

某居民住宅小区在东、西、南、北方位分别设有四个(宽4~5米的主、次)出入口和四个门卫值班室,各出入口均设有钢质材料制作的道闸(替代自动门的功能);而在各门卫值班室的配电系统图中均未预留道闸的配电回路;电气审查人员按《民规》JGJ16-2008第9.5.4~5条和第9.5.8条分别提出“各系统图中未给道闸设置单独回路供电和装设手动控制开关或按钮”和“道闸的所有金属构件及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未采取可靠的接地措施”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审查意见;但有设计人员提出疑异;问题是审查人员提出以上审查意见妥否。

题型:问答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