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为了满足JGJ16-2008第13.9.8条的要求,例如地下室有好多防火分区,采用了好多防火卷帘作分隔,那么每个防火分区的防火卷帘都要采用一个双电源切换箱,为了减少双电源切换箱,由此产生:
防火卷帘的电源由其所在防火分区的双电源切换应急照明箱供给,但这涉及到计费,即防火卷帘与应急照明用电是否同价?如果不同价,就不可行。
有些设计中,防火卷帘电源由就近的排烟机房内双电源切换箱供给,我个人认为这不符合JGJ16-2008第13.9.9条的要求,因为第13.9.6条要求排烟风机双电源末端切换。第13.9.9条是“除……排烟风机等消防设备外……。”此问题虽在2010年的答疑133页9中答“满足规范要求”,但本人仍不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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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规第3.0.3条将“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以及火灾危险场所”列入第二类防雷。条文中说明中人员密集公共建筑指如集会、展览、博览、体育、商业、影剧院、医院、学校等建筑物。审图中有审图专家将工厂内根据计算的年预计雷击次数属三类防雷建筑物的宿舍、食堂列入此列,理由是将建规内的人员密集场所定义在此处。本人认为有待商榷。建规中人员密集公共建筑指同一时间内聚集人数超过50人公共活动场所的建筑,是用来指导安装疏散指示标志的。如按上理解,所有办公楼均应按第二类防雷设计。有的地方的审图专家,对所有建筑都要做防雷设计,有必要吗?譬如主门卫,内有火灾报警主机、工业电视监控主机等电子设备,应该做防雷设计,但一般的次门卫是否只做接地,不做防雷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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