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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DGJ32/J96-2010第7.0.1条的规定,甲类建筑应设置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但未有具体设计深度要求。当采用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时,仅在设计说明中说明总功率不低于建筑物总变压器装机容量的0.2%,是否满足要求?
GB50057-2010第5.3.8条要求当采用建筑物的钢构件或混凝土柱中钢筋作防雷引下线时,应当利用该建筑物所有柱子,为避免屋顶避雷带网格过于密集,这里所指的所有柱子是否可理解为建筑物四周和内庭园四周的柱子?
2012年《建筑电气》第1期P12页中披露采访林维勇对GB50057-2010第4.3.3(4.4.3)条设置专设防雷引下线的要求是当不满足第5.3.8条要求时才须设置防雷专设引下线。那么,当设计图中仅采用部分钢柱或混凝土柱中钢筋作防雷引下线,且又未设防雷引下线或专设防雷引下线间距大于18(25)米时,是否应判定违反强制性条文第4.3.3(4.4.3)条规定?
对于强制性条文,在说明中是正确的,而后面与其对应的设计内容是错误的,请问,是否按违反强条处理?反之,是否可按设计深度处理?
哪些建筑物属于人员密集的建筑。
相关节能内容写入照明设计内容中,无电气节能专篇,是否判缺项或提在优化意见内。
按照DGJ32/TJ111-2010,政府机关办公楼单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大型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都必须设置能耗监测系统。但是规范对于建筑面积的定义不明确,因为建筑面积包括计容面积和不计容面积两种,界限划分差异产生了此系统设与不设的争执。
建筑物防雷设计没有按GB50057-2010《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规定采用“专用防雷引下线”,且没有利用所有柱子作为防雷引下线,仅仅是利用部分柱子内的的主筋作为防雷引下线,审查时如何定性?
DGJ32/TJ111-2010适用于单体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问题一:商住楼,是否应为扣除住宅部分后的面积在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应设能耗监测系统。问题二:带地下汽车库的公共建筑,是否应扣除车库面积?
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在低压电源引入的总配电柜处未设I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属于违反强标(GB50057-2010第4.4.7条第1点)还是违法强条(GB50057-2010第4.3.8条第4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