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之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
(1)对要约人的拘束力:不可随意撤销.变更要约; (2)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获得承诺的资格,即承诺适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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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合同解释的概念和原则?
简述承诺的生效时间?
简述承诺的撤回?
简述有责条款和免责条款?
简述完全债权与不完全债权的异同?
简述合同条款的草拟?
简述合同条款的概念和种类?
简述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
简述要约的失效?
简述承诺的有效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