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能满足人的需要,并为人能够支配的物体或自然力。
又称为假登记,是指为保全一项旨在取得、变更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限制债务人重复处分该不动产而为登记。
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事项错误而提出异议,登记机关将该异议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上,是为异议登记。
作为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是将物权变动的事项登载于特定国家机关的簿册上。
即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如仓单、提单)交给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
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
即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即移转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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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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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