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争辩是一个组织正常发展的必要元素。
B、组织中应鼓励争辩,各个成员都不能因争辩而忌恨对方。
C、因为和为贵,所以组织中不能鼓励争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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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管理者应学习懒蚂蚁,将精力用在企业面临的风险防范上。
B、在企业负责观察市场、研究市场、把握市场的人,看上去很“懒”,但是他们需要更高的素质和能力,付出更大的精力。
C、企业不需要懒蚂蚁类型的人,他们会影响其他人工作的热情。
A、规章制度中的惩罚措施要明确。B要严格执行惩罚措施。
B、惩处应当即时执行。
C、对于单位的重要人物,不应执行惩罚措施。
A、帕金森定律一定程度的说明了机构人员膨胀的原因及后果。
B、组织管理者应当防止帕金森定律在组织内的消极作用。
C、在组织文化中,强调和营造“能上能下”的氛围,鼓励员工主动降级,有利于组织的发展。
奥卡姆剃刀定律。如果你认为只有焦头烂额、忙忙碌碌地工作才可能取得成功,那么,你错了。事情总是朝着复杂的方向发展,复杂会造成浪费,而效能则来自于单纯。在你做的事情中可能绝大部分是毫无意义的,真正有效的活动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而它们通常隐含于繁杂的事物中。找到关键的部分,去掉多余的活动,成功并不那么复杂。奥卡姆剃刀:如无必要,勿增实体。
12世纪,英国奥卡姆的威廉对无休无止的关于“共相”、“本质”之类的争吵感到厌倦,主张唯名论,只承认确实存在的东西,认为那些空洞无物的普遍性要领都是无用的累赘,应当被无情地“剃除”。他主张,“如无必要,勿增实体。”这就是常说的“奥卡姆剃刀”。这把剃刀曾使很多人感到威胁,被认为是异端邪说,威廉本人也受到伤害。然而,这并未损害这把刀的锋利,相反,经过数百年越来越快,并早已超越了原来狭窄的领域而具有广泛的、丰富的、深刻的意义。奥卡姆剃刀定律在企业管理中可进一步深化为简单与复杂定律:把事情变复杂很简单,把事情变简单很复杂。这个定律要求,我们在处理事情时,要把握事情的主要实质,把握主流,解决最根本的问题。尤其要顺应自然,不要把事情人为地复杂化,这样才能把事情处理好。根据上述奥卡姆剃刀定律,你认为下面的行为正确的有:()
A.在制定计划时,要充分考虑增加一项工作的必要性和减少一项工作可能性。
B.企业的某部门主管为了部门利益,将一项工作复杂化,工作复杂化后确实提高了部门的工作量,如愿以偿的增加了人员和经费。
C.一个企业的文化中,没有一个促进社会进步的组织使命和核心价值观,造成了企业内部人人为了个人利益增加工作的复杂程度以向上级显示自身的重要性。后来,该企业确定了组织使命和核心价值观,使员工认识到只有在符合组织使命和核心价值观的前提下,追求的个人利益才是正当利益,才能达到组织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同步增加。
A.6月1日,甲方邮寄的合同文本因为没有加盖公章,所以属于要约邀请。
B.6月5日,乙方发送的合同文本已经加盖公章,所以属于要约。
C.6月6日,乙方的电话属于撤回要约。
D.因为要约于要约到达之前被撤回,所以合同未订立。
A.甲恶意与乙谈判,违反了诚信原则,所以应当承担乙的损失。
B.甲承担的损失是丙出价与丁出价的差价。
C.甲不应承担乙的损失。
D.丙如果在缔约过程有直接损失,也有权要求甲赔偿。
A.电视机厂与铁路局之间的运输合同属于利他合同,百货公司作为第三人有权要求铁路局赔偿损失,也有权作为诉讼主体起诉铁路局。
B.铁路局职工卸货时造成的商品损害,应由铁路局承担法律责任。
C.电视机厂与百货公司的合同属于双务合同。
D.电视机厂也有权起诉铁路局。
A.甲是受胁迫而做出的民事行为,意思表示不自由,所以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或变更该民事行为。
B.乙的行为已涉嫌敲诈勒索罪,甲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
C.甲自己有不正当的事情,所以无权要求变更合同。
D.乙对甲不正当的行为进行惩治,让甲为其行为付出代价,所以是合法的。
A.甲系刚参加工作的大学毕业生,缺乏社会经验。服装店将价值仅200元的衣服以500元的价格买给甲,显然是不公平的。该民事行为属于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甲有权要求法院撤销。
B.撤销权应在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C.甲是自愿购买的,所以无权撤销民事行为。
D.店主存在欺诈行为,所以甲有权要求撤销。
A.乙没有取得该房屋及房屋内的家具及电视机、冰箱的所有权。
B.乙没有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但获得了房屋内的家具及电视机、冰箱的所有权。
C.乙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但没有获得房屋内的家具及电视机、冰箱的所有权。
D.乙在合同中没有过错,并且已住进房屋,其权益应受保护。丙应当追究甲恶意卖房的法律责任,要求甲归还房款并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