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卡姆剃刀定律。如果你认为只有焦头烂额、忙忙碌碌地工作才可能取得成功,那么,你错了。事情总是朝着复杂的方向发展,复杂会造成浪费,而效能则来自于单纯。在你做的事情中可能绝大部分是毫无意义的,真正有效的活动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而它们通常隐含于繁杂的事物中。找到关键的部分,去掉多余的活动,成功并不那么复杂。奥卡姆剃刀:如无必要,勿增实体。
12世纪,英国奥卡姆的威廉对无休无止的关于“共相”、“本质”之类的争吵感到厌倦,主张唯名论,只承认确实存在的东西,认为那些空洞无物的普遍性要领都是无用的累赘,应当被无情地“剃除”。他主张,“如无必要,勿增实体。”这就是常说的“奥卡姆剃刀”。这把剃刀曾使很多人感到威胁,被认为是异端邪说,威廉本人也受到伤害。然而,这并未损害这把刀的锋利,相反,经过数百年越来越快,并早已超越了原来狭窄的领域而具有广泛的、丰富的、深刻的意义。奥卡姆剃刀定律在企业管理中可进一步深化为简单与复杂定律:把事情变复杂很简单,把事情变简单很复杂。这个定律要求,我们在处理事情时,要把握事情的主要实质,把握主流,解决最根本的问题。尤其要顺应自然,不要把事情人为地复杂化,这样才能把事情处理好。根据上述奥卡姆剃刀定律,你认为下面的行为正确的有:()
A.在制定计划时,要充分考虑增加一项工作的必要性和减少一项工作可能性。
B.企业的某部门主管为了部门利益,将一项工作复杂化,工作复杂化后确实提高了部门的工作量,如愿以偿的增加了人员和经费。
C.一个企业的文化中,没有一个促进社会进步的组织使命和核心价值观,造成了企业内部人人为了个人利益增加工作的复杂程度以向上级显示自身的重要性。后来,该企业确定了组织使命和核心价值观,使员工认识到只有在符合组织使命和核心价值观的前提下,追求的个人利益才是正当利益,才能达到组织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同步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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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6月1日,甲方邮寄的合同文本因为没有加盖公章,所以属于要约邀请。
B.6月5日,乙方发送的合同文本已经加盖公章,所以属于要约。
C.6月6日,乙方的电话属于撤回要约。
D.因为要约于要约到达之前被撤回,所以合同未订立。
A.甲恶意与乙谈判,违反了诚信原则,所以应当承担乙的损失。
B.甲承担的损失是丙出价与丁出价的差价。
C.甲不应承担乙的损失。
D.丙如果在缔约过程有直接损失,也有权要求甲赔偿。
A.电视机厂与铁路局之间的运输合同属于利他合同,百货公司作为第三人有权要求铁路局赔偿损失,也有权作为诉讼主体起诉铁路局。
B.铁路局职工卸货时造成的商品损害,应由铁路局承担法律责任。
C.电视机厂与百货公司的合同属于双务合同。
D.电视机厂也有权起诉铁路局。
A.甲是受胁迫而做出的民事行为,意思表示不自由,所以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或变更该民事行为。
B.乙的行为已涉嫌敲诈勒索罪,甲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
C.甲自己有不正当的事情,所以无权要求变更合同。
D.乙对甲不正当的行为进行惩治,让甲为其行为付出代价,所以是合法的。
A.甲系刚参加工作的大学毕业生,缺乏社会经验。服装店将价值仅200元的衣服以500元的价格买给甲,显然是不公平的。该民事行为属于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甲有权要求法院撤销。
B.撤销权应在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C.甲是自愿购买的,所以无权撤销民事行为。
D.店主存在欺诈行为,所以甲有权要求撤销。
A.乙没有取得该房屋及房屋内的家具及电视机、冰箱的所有权。
B.乙没有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但获得了房屋内的家具及电视机、冰箱的所有权。
C.乙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但没有获得房屋内的家具及电视机、冰箱的所有权。
D.乙在合同中没有过错,并且已住进房屋,其权益应受保护。丙应当追究甲恶意卖房的法律责任,要求甲归还房款并赔偿损失。
A.业务员在执行职务行为中,将王某撞伤,贸易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B.业务员违章驾驶,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应当自己承担赔偿责任。
C.因为经营钢材超出了经营范围,所以合同无效。
D.贸易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企业法人,因而具有享有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的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权利能力,也具有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能力。尽管贸易公司规定的经营范围不包括经营钢材,但这种限制只能是对其内部人员的约束,其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钢材,并不违反其营利的目的,其应当对自己超出经营范围的行为承担责任,贸易公司以自己超出经营范围为由主张合同无效,不应当支持。
A.王某患有精神病,属于无行为能力的人,所以王某及其父母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B.王某患有精神病,属于无行为能力的人,王某的父母属于其监护人,应对王某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C.刘某的承诺已形成口头合同,王某虽然无行为能力,但是对其纯受益的民事合同是有效的,所以刘某应当将奖金分给王某。该部分奖金应提交给王某的监护人。
D.王某无权获得奖金。
A.民法的基本原则在司法实务中具有重要意义,具有评价功能和补充功能。
B.民法基本原则的评价功能表现在,民法基本原则可以帮助我们准确地理解民法的精神实质,正确地评价民事关系当事人的行为,以便正确地适用民法。
C.民法基本原则的补充功能表现在,民法基本原则可以补充法律漏洞。由于民事关系具有广泛性、复杂性和发展性,民法不可能对各种民事关系都做出规定,民法不能如刑法那样实行“法定主义”。民法在调整社会关系上必然存在一定的不足,亦即存在法律漏洞,对于法律没有规定的民事关系,当事人发生纠纷时就需要依民法的基本原则来解决。
D.诚实信用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A.国际条约作为我国法律的渊源,可以直接适用,并且是优先适用。
B.从相关涉及条约适用的国内立法看,存在直接适用条约、条约与相关国内法并行适用、条约必须经国内立法转化才能适用等几种情况。
C.《民法通则》第1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这说明对于民商事方面的法律,国内法可以直接适用和优先使用,直接作为我国法的渊源。
D.中国加入WTO后,鉴于WTO协议的复杂性,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先后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这说明对于WTO协议,需要转化为国内法才能成为法律渊源,加以适用,而不能直接用作审理案件的依据。
E.对于民商事以外的法律,一般需要转化为国内法才能成为法律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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