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侵犯著作权罪
B.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C.侵犯版权罪
D.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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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
B.2
C.3
D.4
A.有权
B.可以
C.无权
D.不必
A.侵权人的主观过错
B.作品类型
C.合理使用费
D.后果
A.1月1日
B.12月29日
C.12月30日
D.12月31日
A.必须
B.可以
C.应当
D.不必
A.必须
B.可以
C.应当
D.不必
A.1个月
B.2个月
C.6个月
D.12个月
A.刑事责任
B.民事责任
C.行政责任
D.以上均有
A.实际损失
B.直接损失
C.间接损失
D.合理损失
A.谁主张,谁举证
B.由当事人举证
C.举证责任倒置
D.由人民法院举证
最新试题
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生产、制造侵权产品的主要原材料、辅助材料、半成品、包装材料、机械设备、标签标识、生产技术、配方等帮助,或者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代收费、费用结算等服务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侵犯知识产权罪只能由作为构成,不作为不可能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行为人实施了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又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而予以销售,构成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侦查应当立足于违法性行为和侵权性行为的侦查上。()
涉嫌商标犯罪的,办案机关应当对侵权的商品、商标标识,以及商标标识附着于商品的状况分别取证,并准确全面地拍摄记录相关商标标识的具体细节和附着商标标识的商品全貌。()
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商业秘密应具有()。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故意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若“情节严重”方可构成犯罪。根据相关解释和司法实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情节严重”,应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知识产权犯罪主体为自然人和单位。()
被告人张某、朱某系江苏海安人,两人系夫妻,张某原为案涉专利权人陆某经营的南通恒维化工厂业务人员,后因故离开该公司。2007年9月25日,张某注册成立海安县江源机电公司,生产、销售锅炉清灰剂。2011年,江源机电公司因未接受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2008年始,为增加销售量,张某利用从南通恒维化工厂获取的产品宣传册,委托复印社以南通恒维化工厂的宣传册为蓝本,仅修改了发明专利号的字体、颜色、大小、布局,并将专利证书印刷在宣传册上(专利权人和部分发明人作了更改,其他著录项目信息不变),印刷了江源机电公司宣传册2000本。张某还委托当地一网络公司为其制作江源机电公司网页。宣传册封面及互联网网页中载有的发明专利号与陆某于1997年4月7日申请的尚处有效期间的炉窑添加剂发明专利号完全相同。张某在销售锅炉清灰剂过程中,在销售合同中写明销售的锅炉清灰剂是受专利保护的,专利号与陆某的炉窑添加剂发明专利号完全相同。朱某协助其销售,以发放宣传册及通过互联网向客户宣传推介产品。2012年1月至2013年6月期间,张、朱二人共销售锅炉清灰剂65吨,销售金额共计491750元。上述案件中哪些行为属于假冒专利罪的假冒他人专利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