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000年10月5日
B、2000年11月2日
C、2001年1月l日
D、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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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许诺销售权
B、独占使用权
C、标记权
D、进口权
A、新颖性
B、创造性
C、实用性
D、美观性
A、该原件的所有人
B、该作品复制件的所有人
C、该作品的著作权人
D、该作品复制件的合法持有
A、不必获得乙的许可,但须向乙支付报酬
B、应获得乙的许可,并向乙支付报酬
C、须获得乙的许可,但不必向乙支付报酬
D、既不必获得乙的许可,也不必向乙支付报酬
A、侵权行为
B、法定许可使用
C、强制许可使用
D、合理使用
A、甲
B、乙
C、丙
D、丁
A、从2001年8月1日至甲死之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B、从2001年5月1日至甲死之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C、从2001年5月1日至甲死之时
D、从2001年8月1日至甲死之时
A、2047年6月1日
B、2047年6月12日
C、2047年12月31日
D、2048年12月31日
A、署名权
B、修改权
C、发表权
D、保护作品完整权
A、甲
B、甲和乙
C、丙
D、甲和丙
最新试题
2018年5月至7月,汪某在经营甲公司期间,指使公司员工余某订购假冒乙公司注册商标的包装袋,并租赁黄某经营的丙公司仓库,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乙公司许可和授权,将无品牌标识的大包装工业蜡由黄某安排员工分装改包成25公斤装印有与乙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标识的小包装工业蜡,销往上海、江苏、广东等多家公司,销售金额共计100万余元。公安机关在丙公司仓库内查获甲公司存放的乙公司工业蜡464袋(每袋25公斤)、乙公司工业蜡原料27袋(每袋25公斤),货值11万余元。上述案件中的汪某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其中“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是指()
行为人实施了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又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而予以销售,构成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侵犯知识产权罪只能由作为构成,不作为不可能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驰名商标的淡化行为,是指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文字、图形及其组合行为。()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生产、制造侵权产品的主要原材料、辅助材料、半成品、包装材料、机械设备、标签标识、生产技术、配方等帮助,或者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代收费、费用结算等服务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2016年2月起,被告人周某某租赁外省某丝绵厂厂房,雇佣人员生产假冒“恒源祥”“富安娜”等注册商标且属伪劣产品的蚕丝被,并对外销售牟利。被告人周某某作为工厂经营负责人,具体负责联络购入生产所用原材料及联系销售产品,其妻张某甲、妻妹张某乙、其连襟沈某分别负责生产管理、采购原材料及打包装运侵权产品等环节。2018年8月至10月,周某某通过上述制假工厂生产、销售各类假冒“恒源祥”“富安娜”注册商标的蚕丝被3012条,销售金额逾十八万元,获利十万余元。公安人员查获待销售的假冒“恒源祥”“富安娜”注册商标蚕丝被2000条,价值十二万元,以及大量假冒伪造的“恒源祥”“富安娜”商标标识、合格证、外包装手提袋等。本案件下列情形哪些属于情节严重的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
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侦查应当立足于违法性行为和侵权性行为的侦查上。()
被告人张某、朱某系江苏海安人,两人系夫妻,张某原为案涉专利权人陆某经营的南通恒维化工厂业务人员,后因故离开该公司。2007年9月25日,张某注册成立海安县江源机电公司,生产、销售锅炉清灰剂。2011年,江源机电公司因未接受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2008年始,为增加销售量,张某利用从南通恒维化工厂获取的产品宣传册,委托复印社以南通恒维化工厂的宣传册为蓝本,仅修改了发明专利号的字体、颜色、大小、布局,并将专利证书印刷在宣传册上(专利权人和部分发明人作了更改,其他著录项目信息不变),印刷了江源机电公司宣传册2000本。张某还委托当地一网络公司为其制作江源机电公司网页。宣传册封面及互联网网页中载有的发明专利号与陆某于1997年4月7日申请的尚处有效期间的炉窑添加剂发明专利号完全相同。张某在销售锅炉清灰剂过程中,在销售合同中写明销售的锅炉清灰剂是受专利保护的,专利号与陆某的炉窑添加剂发明专利号完全相同。朱某协助其销售,以发放宣传册及通过互联网向客户宣传推介产品。2012年1月至2013年6月期间,张、朱二人共销售锅炉清灰剂65吨,销售金额共计491750元。上述案件中哪些行为属于假冒专利罪的假冒他人专利行为?()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自诉案件,对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的证据,在提起自诉时能够提供有关线索,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调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