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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技术秘密
B、经营秘密
C、国家秘密
D、一切未公开信息
A.集体商标
B.证明商标
C.联合商标
D.防御商标
A.“大韩国”
B.“天坛
C.“黑鬼”
D.“月亮”
A.请求书
B.说明书
C.权利要求书
D.摘要
A.能制造伪钞的复印机
B.疾病的治疗方法
C.动物品种的生产方法
D.智力活动的规则
A.不能包括在一个权利要求内的两项以上产品或者方法的同类独立权利请求
B.产品和专用于制造该产品的方法的独立权利要求
C.产品和该产品的用途的独立权利要求
D.产品、专用于制造该产品的方法和该产品的用途的独立权利要求
A.瘦肉型猪
B.瘦肉型猪的新饲料
C.瘦肉型猪的培育方法
D.瘦肉型种猪的培育方法
最新试题
被告人张某、朱某系江苏海安人,两人系夫妻,张某原为案涉专利权人陆某经营的南通恒维化工厂业务人员,后因故离开该公司。2007年9月25日,张某注册成立海安县江源机电公司,生产、销售锅炉清灰剂。2011年,江源机电公司因未接受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2008年始,为增加销售量,张某利用从南通恒维化工厂获取的产品宣传册,委托复印社以南通恒维化工厂的宣传册为蓝本,仅修改了发明专利号的字体、颜色、大小、布局,并将专利证书印刷在宣传册上(专利权人和部分发明人作了更改,其他著录项目信息不变),印刷了江源机电公司宣传册2000本。张某还委托当地一网络公司为其制作江源机电公司网页。宣传册封面及互联网网页中载有的发明专利号与陆某于1997年4月7日申请的尚处有效期间的炉窑添加剂发明专利号完全相同。张某在销售锅炉清灰剂过程中,在销售合同中写明销售的锅炉清灰剂是受专利保护的,专利号与陆某的炉窑添加剂发明专利号完全相同。朱某协助其销售,以发放宣传册及通过互联网向客户宣传推介产品。2012年1月至2013年6月期间,张、朱二人共销售锅炉清灰剂65吨,销售金额共计491750元。上述案件中哪些行为属于假冒专利罪的假冒他人专利行为?()
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涉嫌下列()情形的,应予立案追诉。
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公安机关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上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在假冒注册商标罪中,“同一种商品”是指名称相同的商品以及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
对于互联网环境下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应积极探索、创新取证模式,譬如通过公证、制作检查笔录、恢复破坏程序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与固定。()
根据《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是一种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照《刑法》的规定,符合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犯罪构成;同时,如果行为人采取上述方式,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的,也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依照处罚较重的罪立案侦查。()
“故意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若“情节严重”方可构成犯罪。根据相关解释和司法实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情节严重”,应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客观方面不要求以营利为目的。()
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识虚假专利号冒充专利,情节严重的,以假冒专利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