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市一房地产开发企业,2017年有关经营情况如下:
(1)2月中旬用借款2000万元和自有资金800万元,购得非耕地40000平方米的使用权用于开发写字楼和商品房,合同记载土地使用权60年,2月末办完相关权属证件。
(2)《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第一期工程(“三通一平”和第一栋写字楼开发)于3月1日开工,11月30日竣工,按合同约定支付建筑承包商全部土地的“三通一平”费用400万元(不含税)和写字楼建造费用7200万元(不含税)。写字楼占地面积12000平方米,建筑面积60000平方米。
(3)到12月31日为止对外销售写字楼50000平方米,全部签了售房合同,每平方米不含税售价0.32万元,共计取得不含税收入16000万元,按售房合同规定全部款项于12月31日均可收回,有关土地权证和房产证次年为客户办理。其余的10000平方米中,7000平方米用于先租后售,11月30日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出租时间先定一年,租金从12月1日起计算,每月收取不含税租金21万元,合同共记载不含税租金252万元,租金按月收取;另外3000平方米转为本企业固定资产作办公使用。
11月30日用于出租和自用的房屋面积已全部办好相关出租、资产转账手续,于当日全部交付并从12月1日适用。
(说明:全部可抵扣进项税额1100万元;计算土地增值税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为10%)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计算并回答下列问题。

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时应扣除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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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答题

设在某市区的甲企业,系国有综合性集团公司。2017年2月份,税务机关对该企业2016年度房产税纳税情况进行稽查,获得如下资料:
(1)甲企业2016年初固定资产账面显示,所有房屋及建筑物原值共计6000万元,其中:管理部门及生产部门用房原值4600万元;企业内部自办的幼儿园用房原值200万元、医务室用房原值300万元;围墙原值40万元;其余闲置用房有A、B、C、D共4座,原值分别为300万元、180万元、250万元和130万元。
(2)3月15日,对刚建成的一座生产车间办理竣工决算,并于当月投入使用,原值320万元。同年4月20日,企业因资金紧张,将这座车间抵押给某银行取得贷款200万元,抵押期间该房屋仍由甲企业使用。
(3)6月1日,将原值为300万元的A闲置用房向乙企业投资,协议约定,甲企业每月向乙企业收取固定收入2万元,乙企业经营盈亏与甲无关。当年取得收入14万元。
(4)6月22日,将原值为180万元的B闲置用房出典给某金融机构,获得资金100万元,出典期间该房屋空置。
(5)6月25日,将原值为250万元的C闲置用房融资租赁给丙企业,当月已交付该出租房产,租期自2016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共8年,每年收取租金60万元,租金于每期期初支付。当地税务机关确定该房屋在租赁期间由承租方缴纳房产税。
(6)6月30日,将原值为130万元的D闲置用房出租给丁企业,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7、8两个月免收租金,自9月份开始每月租金2万元,本年度实收租金8万元。
要求:根据税法规定,计算相关企业2016年度应纳的房产税(当地政府规定计算房产余值的扣除比例均为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