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一房地产开发公司(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2017年发生以下业务:
(1)1月通过竞拍取得市区一处土地的使用权,支付土地出让金6000万元,缴纳相关税费240万元。
(2)以上述土地开发建设普通标准住宅楼、会所和写字楼各一栋,占地面积各为1/3。
(3)住宅楼开发成本3000万元,分摊到住宅楼利息支出300万元,包括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40万元。
(4)写字楼开发成本4000万元,无法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利息支出具体数额。
(5)与住宅楼配套的会所开发成本480万元,无法准确分摊利息支出,根据相关规定,会所产权属于住宅楼全体业主所有。
(6)9月份全部竣工验收后,公司将住宅楼出售,取得不含税收入15000万元;将写字楼作价9000万元与他人联营开设一商场,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经营风险,当年收到250万元(含税)。
其他相关资料:该房地产公司当年与住宅楼和会所相关的全部可抵扣进项税额1100万元;所在省规定,按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高限计算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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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在某市区的甲企业,系国有综合性集团公司。2017年2月份,税务机关对该企业2016年度房产税纳税情况进行稽查,获得如下资料:(1)甲企业2016年初固定资产账面显示,所有房屋及建筑物原值共计6000万元,其中:管理部门及生产部门用房原值4600万元;企业内部自办的幼儿园用房原值200万元、医务室用房原值300万元;围墙原值40万元;其余闲置用房有A、B、C、D共4座,原值分别为300万元、180万元、250万元和130万元。(2)3月15日,对刚建成的一座生产车间办理竣工决算,并于当月投入使用,原值320万元。同年4月20日,企业因资金紧张,将这座车间抵押给某银行取得贷款200万元,抵押期间该房屋仍由甲企业使用。(3)6月1日,将原值为300万元的A闲置用房向乙企业投资,协议约定,甲企业每月向乙企业收取固定收入2万元,乙企业经营盈亏与甲无关。当年取得收入14万元。(4)6月22日,将原值为180万元的B闲置用房出典给某金融机构,获得资金100万元,出典期间该房屋空置。(5)6月25日,将原值为250万元的C闲置用房融资租赁给丙企业,当月已交付该出租房产,租期自2016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共8年,每年收取租金60万元,租金于每期期初支付。当地税务机关确定该房屋在租赁期间由承租方缴纳房产税。(6)6月30日,将原值为130万元的D闲置用房出租给丁企业,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7、8两个月免收租金,自9月份开始每月租金2万元,本年度实收租金8万元。要求:根据税法规定,计算相关企业2016年度应纳的房产税(当地政府规定计算房产余值的扣除比例均为30%)。
请解释重置成本价的含义。
出售新建商品房时,计算土地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应包括()。
计算公司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计算该企业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的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
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时应扣除的开发费用和其他项目金额。
计算该企业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
计算公司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应扣除的土地使用权的金额。
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项目金额的合计数。
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该企业办公楼的评估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