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董玲(1985年9月出生)因被工作的公司开除,欲行报复。2006年12月13日凌晨约3点40分,董玲拿了一盒火柴,走到公司四楼仓库的货梯边,乘四周无人之际,划着一根火柴,点燃了堆放在仓库西南角的一小堆晴纶纱,便转身离开了现场。结果酿成大火,烧毁了四楼仓库内所有的货物和仓库北部用木板违章隔成的女工宿舍,燃烧时放出了大量的毒气。致使61名公司员工被大火烧死、毒死和熏死,15名女工受伤,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主要收集到如下证据: (1)公司职员张某与李某证实,董某曾经对她们讲过公司经理训斥及驱赶过董某; (2)公司女工林某称,董某两次对她谈及要设法向公司报复; (3)公司女工王某的证言表明,13日凌晨3点多,王某曾在公司四楼仓库外遇到董玲; (4)消防部门的鉴定书确定,起火时间大约是13日凌晨4点,起火点在仓库的西南角,起火原因是明火,即排除电线起火、静电起火、烟头起火、自燃等原因; (5)董玲在公安机关的多次犯罪供述基本一致。
直接证据:董玲的犯罪供述。 原始证据:公司女工林某的证言、公司女工王某的证言、消防部门的鉴定书、董玲的犯罪供述。
2002年2月3日下午5时,在某市一处居民楼里发现一具男尸。公安机关现场勘验发现,被害人尸体侧卧地上,胸前及腹部有大片血液,左胸心脏部位有一伤口,法医鉴定结论为他杀,凶器为一把双刃匕首。尸体旁地上留有数根头发和一枚黑色钮扣。 经查,死者名叫李某,32岁,某贸易公司职员,是该居民房房主。经进一步侦查,又收集到如下证据: (1)发案当天晚上,张某回家后,其妻发现张某衣服上有血迹,问怎么回事,他说:“与别人打了一架”。 (2)对现场遗留头发经法医鉴定为张某头发。 (3)从张某家中搜查出双刃匕首一把,双刃匕首上有血迹,该血迹经法医鉴定与被害人李某的DNA相同。 (4)从张某家中搜查出张某西服一套,西服上衣少一纽扣,现场提取的黑色纽扣与西服钮扣经鉴定为同一质地、颜色和型号。
2003年辽宁省商人张某某突然死亡,周围的群众反映可能是他的妻子刘某与其奸夫占某合谋害死的。 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收集到了以下证据: (1)刘某供认,为了同占某结婚,两人多次谋划杀死张某某,最终乘张某某熟睡的时候,占某用铁锄将其杀害。 (2)占某向侦查机关做了与刘某一样的供述,承认杀了张某某。 (3)刘某的公公,即张某某的父亲说,在张某某死的当天,他不在家,听儿媳妇刘某说张某某是不小心摔倒死的。 (4)邻居张三证明,刘某与占某通奸已久,周围的人所共知,张某某的父母也有所耳闻,只是,他们一家老实,没有声张。 (5)从占某家里搜出来的铁锄一把,其外形与死者的伤口吻合;铁锄上有血迹,经鉴定与死者张某某的血相吻合。 (6)张某某的尸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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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罪证据也叫控诉证据。
商店用复写纸开具的收据第二联属于传来证据。
传来证据等同于传闻证据。
鉴定人有权获得必要的劳动报酬和费用补偿。
证据保全即证据的固定和保管。
实物证据都是客观存在的物,且往往是伴随着案件的发生而形成,一般难于伪造。
我国对直接言词原则在立法上予以肯定,它要求证人必须出庭作证。
所有的直接证据都可以做定案的根据。
我国民事证据当事人在证据交换时申请延期举证或者要求提供新的证据、通知新的()到庭时。法院不应当允许。
证明对象都需要当事人举证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