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于2015年6月8日入职深圳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岗位为销售助理,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绩效工资+补贴+全勤奖+工龄工资+开单补贴。2016年12月20日,刘某某通过剖腹分娩一男孩(第一胎),此前,她已经与公司协商,于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2月11日休产假。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以刘某某没上班,不能享受公司的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为由,不足额支付其产假工资。并以刘某某不能胜任目前工作为由,将刘某某辞退。
请根据生育保险的相关知识,分析以上案例。某外商独资公司,高薪聘用了一位博士毕业生赵某,担任副总经理。当时,在谈到工资待遇时,公司说:“董事会给你定的工资为1.2万元。不过,我们是一家外资公司,之所以工资定得这么高,是因为除了工资以外,再没有其他福利待遇了。像什么医药费报销、养老等问题都得自己解决,公司概不负责。”听了这话,赵博士心里盘算开了:“这个公司给我的工资的确是够多的,可就是将来万一得了什么大病,或者老了怎么办呢?”但他转念又一想:“我刚30多岁,一般也不会有什么大病,至于养老问题,现在考虑还为时过早。倒不如趁年轻多挣些钱,实惠。”工作以后,赵博士为了解除自己的后顾之忧,每月从工资中拿出1000元,向保险公司投了一份养老保险。这样一来,他在这家公司工作,也觉得很踏实多了。几个月后,由于赵博士与董事长在公司的经营管理等重大问题上,产生了分歧,被董事长炒了“鱿鱼”。赵博士不服,双方为此打到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赵博士提出公司未给他缴纳养老保险的问题,他认为,这是侵犯他合法权益的行为。但公司认为不为你缴纳养老保险,是事先跟你讲好的。你既然干了,就说明咱们的协议已经达成,你现在无权反悔。再说,你不是自己已经向保险公司投了养老保险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