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邱元、姜红均是甘肃省某县农民,两人均已年近六旬,膝下无子女,多年来靠捡破
烂为生,生活很艰难。1998年7月,两人在垃圾箱旁发现一弃婴,遂抱回家去。两人见女
婴很可爱,协商决定收养女婴,于是去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但当地民政部门认为他们
不具备收养人条件,不符合《收养法》的要求,未予办理。民政部门的做法址否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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